(2016)粤0305刑初129号 (2)
公诉机关向本院递交深南检量建(2016)143号量刑建议书,建议对被告人郑某、来某、沈某、赵某、张某甲、刘某乙、郑某甲、姜某、刘某甲、郑某乙、连某、沈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被告人赵某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赵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虽是所谓的股东,但在本案中一直处于被动地位,起次要作用;本案涉案金额较小、涉赌次数不多;被告人赵某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较小,有悔罪表现。总是,建议对被告人赵某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张某甲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张某甲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小,不是赌场的固定股东,且前后作为赌场股东的时间较短,获利较少;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其因赌博成瘾导致输钱欠钱太多,不得已参与犯罪,且系初犯,已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张某甲从轻、减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来某、沈某、赵某、张某甲、刘某乙、郑某甲、姜某、刘某甲、郑某乙、连某、沈某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郑某、来某、沈某、赵某、张某甲系赌场股东,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刘某乙、郑某甲、姜某、刘某甲、郑某乙、连某、沈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来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各被告人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乙、沈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亦足以达到惩戒的目的,本院依法对其适用缓刑。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前科情况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郑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2日起执行至2016年10月2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二、被告人来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2日起执行至2016年10月2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三、被告人沈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2日起执行至2016年8月2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四、被告人赵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2日起执行至2016年8月2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五、被告人张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2日起执行至2016年7月2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六、被告人郑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2日起执行至2016年3月2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七、被告人姜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2日起执行至2016年3月2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八、被告人刘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2日起执行至2016年3月2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九、被告人郑某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2日起执行至2016年3月2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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