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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5刑初129号 (3)

十、被告人连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2日起执行至2016年3月2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十一、被告人刘某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上缴国库。)

十二、被告人沈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上缴国库。)

十三、缴获的赌资、赌具、POS机、对讲机等作案工具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崔婷婷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邢燕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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