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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5刑初70号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粤0305刑初70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因本案于2015年11月9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2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南检刑诉(2016)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俞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8月份,被告人杨某为补贴家用,开始从事出售真假发票的违法活动,并找人制作了印有“深圳潮X供发票据咨询有限公司、价格实惠、代开代办、杨某某,手机:135××××4139”字样的名片对外派发。

2015年11月8日,群众付某电话联系被告人杨某,双方谈好由杨某提供两张机打发票(面额分别为6000元人民币、9000元人民币)、交易价格为225元人民币,并于当天16时许在深圳市南山区某小区的上岛咖啡楼下完成交易。

2015年11月9日,付某再次电话联系杨某,双方谈好由杨某提供两张机打发票(面额分别为95000元人民币、90000元人民币)和三本定额发票(每本100份,面额均为100元人民币)、交易价格3175元人民币。当天15时许,双方在南山区大新村地铁站出入口完成交易,伏击民警即上前抓获杨某,当场缴获现金3200元人民币、三本定额发票、两张机打发票。经深圳市地方税务局鉴定,缴获的三本定额发票均为假发票。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缴获的三本地税假发票、3200元人民币交易款的实物照片以及缴获的四张机打国税发票的实物、被告人杨某找人制作的名片的实物和照片,受案登记表,调取证据清单及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资料,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缴获经过,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被告人身份材料,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的发票鉴定证明,证人付某的证言,被告人杨某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查工作记录及照片,证人付某的辨认笔录等业经查证属实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向本院递交深南检量建(2016)69号量刑建议书,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拘役,并处罚金。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其行为已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2015年11月9日的犯罪,被告人杨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且被告人当庭认罪,本院对被告人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犯罪形态、危害后果、涉案发票数量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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