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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5刑初4号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粤0305刑初4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邹某。因本案于2015年10月7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1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陈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南检刑诉(2016)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邹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邹某及其辩护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间,被告人邹某与欧某文(绰号“阿文”,另案处理)开始以“酒托”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其中,邹某负责结算场地租金、采购廉价酒水、制作高价酒水单以及提供用于资金结算的POS机;欧某文招募了周某(已判决)等“酒托女”和“键盘手”实施犯罪。该团伙的具体犯罪方式如下:

“键盘手”以女性身份在网上寻找男性聊天,引诱对方提出与该“女子”见面的要求后,由欧某文安排周某等“酒托女”与对方见面,并故意将对方带至指定的酒吧消费。在消费期间,由“酒托女”多次诱使被害人消费酒水单上的高价酒水,而实际酒水单上的高价酒水均为邹某、欧某文等人以廉价酒水冒充,以此骗取被害人钱财。

2015年4月,周某收到欧某文发来的被害人李某的联系方式及基本情况后,便化名“张莹”并编造西丽某公司会计的身份与李某联系,使李某误以为对方愿意与其发展男女朋友关系。4月中旬,周某邀约李某在深圳市平湖市场附近的酒吧见面,李某为此消费了人民币1000余元(下述币种均为人民币)。

同年4月底,被告人邹某和欧某文承租了位于深圳市南山区西丽旺棠工业区双龙居一楼的“嘴X”休闲站在5月1日至3日的经营权。5月1日下午,周某与被害人李某在深圳市南山区西丽官龙村见面后,将李某带至上述“嘴X”休闲站。其后,周某劝诱李某一起大量饮酒并将李某灌醉。期间,李某多次刷卡消费,其中一次李某因醉酒想吐便将自己的两张银行卡密码告诉周某后去了洗手间,欧某文等人便借机大量刷卡消费。在上述“嘴X”休闲站饮酒期间,李某的两张银行卡共计刷卡消费60500元。其后,邹某和欧某文等人将上述60500元按比例分配归己所有。

2015年10月7日,民警接系统报警被告人邹某在宝安区西乡街道一酒店出现,其后民警赶到现场将邹某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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