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南法刑初字第1731号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深南法刑初字第1731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因本案于2015年9月18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0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被告人廖某。因本案于2015年11月30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2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被告人邱某甲。因本案于2015年12月3日投案,同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2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南检刑诉(2015)18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廖某、邱某甲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廖某、邱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于2014年10月开始在网上销售大麻,并购买了茶叶包装袋、封口机、电子秤等作案工具,王某通过QQ联系买家,并在淘宝网制作交易链接,以快递方式邮寄毒品。被告人廖某于2015年5月左右开始在网上购买大麻并加价销售,多次向被告人王某处购买大麻用于自己吸食或贩卖。
2015年9月8日,被告人廖某通过QQ向举报人唐某贩卖毒品,双方谈妥以435元人民币的价格交易3克大麻。之后,被告人廖某与被告人王某联系,双方谈妥以360元人民币的价格交易3克大麻,并由王某直接将毒品邮寄给举报人唐某。同年9月15日,唐某收到上述包裹,立即向公安机关举报,公安机关从上述包裹中提取疑似毒品大麻3.09克,经鉴定,从上述毒品中检出四氢大麻酚。
2015年9月18日,公安机关根据快递信息,锁定了被告人王某就职的兰州市同X物资公司,并对上述地点进行搜查,从王某使用的办公桌及文件柜内缴获封口机、快递单、茶叶袋、电子称、玻璃瓶等物品以及疑似毒品大麻423.2克。同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王某抓获。经鉴定,从上述毒品中检出四氢大麻酚。
2015年11月,公安机关为抓捕被告人廖某,安排线人向某通过QQ联系被告人廖某购买毒品。同年11月24日,双方谈妥以500元人民币的价格交易5克大麻。11月25日,被告人廖某、邱某甲在南宁市理工学校门口从一男子(另案处理)处购买了300元人民币的大麻,随后二人来到圆X快递南宁西乡塘分公司新阳(1)快递点,由邱某甲将毒品交给收件员邮寄给向某。赚取的200元人民币差价中,廖某分给邱某甲150元人民币。11月27日,向某在深圳市南山区西丽桃源村收到上述包裹,立即交给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从上述包裹中提取疑似毒品大麻3.41克,经鉴定,从上述毒品中检出四氢大麻酚。
2015年11月30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廖某抓获。
2015年12月3日,被告人邱某甲向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廖某、邱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缴获的毒品、快递单、电子称、茶叶包、玻璃瓶、快递包裹等的实物或实物照片,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缴获经过,提取经过,提起笔录,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及快递单、银行转款凭证,调取证据清单及淘宝交易记录、支付交易明细、银行账户开户资料、交易明细,毒品尿检现场检查报告书,公安机关的情况说明,被告人身份材料,证人唐某、向某、方某、李某、邱某乙、赵某、吴某的证言,被告人王某、廖某、邱某甲的供述与辩解,毒品成分鉴定意见,现场勘查工作记录及照片,证人方某、吴某的辨认笔录,提取毒品视频资料,银行取款视频资料,邮寄毒品视频资料,及相关截图等业经查证属实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并提交了深南检量建(2015)1752号量刑建议书,建议对被告人王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对被告人廖某判处六个月左右有期徒刑;对被告人邱某甲判处拘役。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廖某、邱某甲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邱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各被告人贩卖毒品的种类、数量、犯罪手段、危害后果以及本案的侦破方式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8日起执行至2016年7月1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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