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南法刑初字第1731号 (2)
二、被告人廖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30日起执行至2016年3月2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三、被告人邱某甲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3日起执行至2016年3月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四、缴获的作案工具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缴获的毒品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并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崔婷婷
二〇一六年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邢燕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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