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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南法刑初字第1730号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深南法刑初字第1730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卢某甲。因本案于2015年9月19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周飞翔,广东华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智超,广东华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人卢某乙。因本案于2015年9月18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杨梅,广东华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宋丹,广东华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南检刑诉〔2015〕18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甲、卢某乙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某甲及其辩护人周飞翔、王智超,被告人卢某乙及其辩护人杨梅、宋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卢某甲、卢某乙明知大麻为毒品,但为了获取利益,两人于2015年8月初开始利用网络贩卖毒品。为实施犯罪,卢某甲在互联网上购买了一整套姓名为阮养花的资料(包括居民身份证、建设银行卡、支付宝账户、手机号码15×××14等)用于掩饰身份。卢某甲负责通过QQ联系购买毒品大麻、并通过QQ号码17×××06(昵称:麦克库洛奇)在多个QQ群散布贩卖毒品大麻的广告信息、联系买家在淘宝闲鱼购物上假借商品名称“高品茶叶”、“菠萝”、“蓝莓”等购买大麻,卢某乙负责接收上家邮寄至其工作地址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某4S店的夹藏大麻的包裹,并根据买家所下订单分装称量大麻后,将大麻夹藏在茶叶袋中通过快递公司寄送给买家。二人通过姓名为阮养花的支付宝账户15×××14或卢某甲的微信(微信号:×××)钱包收取毒资。

2015年9月8日20时许,举报人唐某用QQ(12×××20,昵称:week)联系卢某甲以270元的价格购买3克毒品大麻,后卢某乙以“刘明”的名义通过速尔快递(单号:880147775299)寄给唐某,唐某收到包裹后于2015年9月15日持包裹到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举报,民警对其持有的包裹进行检查,发现该包裹内有疑似大麻一包,重量:2.66克,经鉴定检出四氢大麻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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