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南法刑初字第1730号 (2)
一、被告人卢某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8日起执行至2016年3月1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二、被告人卢某甲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9日起执行至2016年2月1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三、缴获的毒品及手机、笔记本电脑等作案工具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刘付斌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苏淦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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