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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南法刑初字第622号 (3)

(7)证人龙某(男,33岁,收废品男子)的证言,其证实,2015年1月18日23时许,其接到老乡陈某的电话,告诉其在西丽石鼓路最熊猫KTV后面1家新装修的饭店内有废品收,叫其开车过去帮他拉。其开着电动三轮车到店里找陈某,陈某叫其一起把饭店内的废品往其三轮车上搬。其的老乡崔某正在和1名男子讲价,其听到男子说有些东西他们还要,又说给的价格太低不想卖了之类的。其听到后就把车上的东西卸下来,卸下来后看到崔某躺在地上,其怕会有麻烦就开着电动车离开了。其没有看到崔某是怎么倒下去的。

4、被害人曾某的陈述,其反映,当天给其饭店搞装修的鲍某打电话给收废品的,叫他过来。收废品的男子到了后,双方说好30元把门口的废品收了,男子又打电话叫来两个帮手,这两个帮手把废品往三轮车上搬,其就进饭店忙活去了。过了一会,其岳父叫其,说收废品的把店内有用的东西也搬走了,其出来发现店里的抽风机、不锈钢盆子、盘子等有用的都被搬上了三轮车,就告诉对方这些东西有用,不能搬,让他们搬下来。最早来的男子说这些东西不搬的话不值30元他们不收了,其说不收你们就走吧,但是另外两个男子还是在继续搬,其就从三轮车上搬了几件东西下来,那个开始来的男子就和其争吵起来。后来该男子不知怎么就摔倒在地上了(应该是站在门口台阶旁边,后退时摔倒了),他倒地后大叫说其打他,其没理他就进了饭店。其在饭店内打扫卫生进进出出,其看到有个收废品的男子在打电话叫人,倒地男子过了2、3分钟就自己起来了,过了2、3分钟又来了2、3个男子,和倒地男子聊了几句,有个个子高大的男子就上来责问其为什么打人。其说自己没有打人,是那个男的在发酒疯。个子高大的男子冲上来就踹了其肚子1脚,其和对方推搡起来,店里的员工伍某上来劝架,被高个男子推倒在地还踹了几脚,其岳父上去劝阻,被高个男子抓住衣领摇晃了几下。朋友任某上去帮忙,和高个男子一起来的2个男子上去按住任某殴打,任某被打倒在地,其上去帮忙对付2个男子,把任某从地上拖起来。这时,其感觉右边头部被猛烈的撞击了一下,其从右侧回头看,看到高个男子拿着煤气罐站在其右后方2、3米远的地方,其就晕过去了。其醒来后觉得头很疼,感觉有人在扶其,是谁其不清楚。过了一会,警察和120急救车先后赶到,其就坐上急救车去了医院。动手打人的都是后面来的,开始来的那个打电话叫人来的人后来还一直在劝架。一开始倒地的男子没有昏迷,倒在地上还不停的骂人。

5、被告人汪某的供述和辩解:

第一份笔录其供述,2015年1月18日20时许,其在西丽石岭工业区的168乌X鱼饭店和一帮老乡吃饭,其喝了两杯(装啤酒的玻璃杯)白酒,当时已经醉了。正好有个老乡(崔哥)在其吃饭的对面店收废品,后来就和对方吵起来了,其就和同坐的两、三个老乡一起到那边看看发生了什么事情。后来双方就打起来了,其也动了手,用拳头和脚打了对方。后来救护车来了,大家都散开了。其当时喝醉了,打起来后现场很乱,具体情况其记不清了。其有没有使用煤气罐殴打对方,记不清了。

第二份笔录其供述,2015年1月18日20时许,其和几个老乡在一起吃饭、喝酒,其喝的有点多。后来听说老乡收废品时和人闹起来,他们就赶过去看看什么情况,其看到老乡在和人争吵并相互推搡,其就上去帮忙,后来就和对方打起来了,再后来有警察来把他们带回了派出所。其有动手打人,用拳脚打的对方,没有用小煤气罐。当时现场动手的还有几个老乡,有的动手,有的没动手,其喝多了不是很清楚。

第三份笔录其供述,2015年1月18日21时许,其和几个老乡在西丽旺棠工业区内的一家乌江鱼馆吃饭、喝酒,其喝了点白酒。后来听说其老乡崔哥收废品时和人闹起来了,他们就过去看看什么情况。其看到崔哥倒在地上在和人争吵,其就上去问情况并和对方争吵起来,然后和对方打了起来,后来警察来把他们带回派出所。其用拳脚打的对方,记得用脚踹了对方两脚,没有使用小煤气罐,不记得打了谁。其只知道其一个人动了手,其他人有没有动手其不是很清楚。

一次退查重报其供述,当天晚上一起吃饭的老乡有10多个,他们的名字其大部分都不知道,其中有1个叫冠某,其喝醉了,不知道这些老乡有没有去打架现场。其只记得自己当时用脚踹了别人两脚,踹了谁其现在也不记得了。其不记得对方有人受伤倒地,也记不起来自己为什么会去打架现场。其到了小餐馆门口才看到老乡躺在地上,但是其怎么从吃饭的饭馆去到那里的记不起来了。其没有拿煤气罐砸人。当天其喝了1斤左右白酒。

6、鉴定意见

公(南)鉴(法临)字[2015]刑019号伤情鉴定文书,证实经鉴定,被害人曾某右侧颞骨骨折,其损伤特征符合钝性外力作用所致,其右侧颞部硬膜下出血,未伴有脑受压症状和体征(构成轻伤一级),右侧颞骨线形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2015年1月19日西丽人民医院门诊病历,体格检查:头顶右侧头皮肿胀、擦伤、出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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