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
>>全文
(2015)汕濠法刑初字第151号
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5)汕濠法刑初字第151号
公诉机关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0月20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濠江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邱某某,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0月20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濠江分局取保候审。
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汕濠检刑诉[2015]1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邱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月6日以被告人张某某无法到案参与诉讼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人张某某、邱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张某某、邱某某的起诉。
审 判 长 陈奕纯
审 判 员 郑碧娇
审 判 员 郑志坤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周司琪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
http://www.law-lib.com
)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