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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汕濠法刑初字第147号
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汕濠法刑初字第147号

公诉机关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甲,男,汉族,出生,小学文化程度,现住,身份证号码。因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毒品,于2015年3月4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濠江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2年,因犯抢夺罪,于2013年6月18日被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18日被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因涉嫌抢夺罪于2015年3月5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濠江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4月9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濠江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汕头市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乙,男,汉族,出生,小学文化程度,现住,身份证号码。因经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毒品、注射毒品,于2015年3月5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濠江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2年,因犯抢夺罪,于2008年9月22日被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于2010年12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夺罪于2015年3月29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濠江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4月9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濠江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汕头市看守所。

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汕濠检刑诉(2015)1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犯抢夺罪,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肖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因吸食海洛因成瘾,无钱购买毒品,遂于2015年1月至3月期间在汕头市濠江区多次抢夺他人财物,抢得钱款用于购买毒品,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5年1月1日晚上,被告人陈某乙窜至汕头市濠江区红桥路97号附近,乘陈某丙不备,抢走其1个钱包,内有现金人民币150元、1部白色三星S7572手机等物品。经测算,被抢的手机价值人民币385元。案发后,公安机关根据陈某乙的指认在濠江区宫仔巷1间无号牌的旧屋中找到陈某丙被抢的钱包及包内部分物品并发还陈某丙。

(二)2015年2月12日下午,被告人陈某甲窜至汕头市濠江区赤港龙峰路6号附近,乘代某甲不备,抢走其1个钱包,内有现金人民币2500元等物品。

(三)2015年2月22日下午,被告人陈某甲窜至汕头市濠江区埠主横巷附近,乘吴某甲不备,抢走其一个手提包,内有现金人民币5元、1部TCL S530T手机等物品,后陈某甲将抢到的TCL手机交给陈某乙使用。经鉴定,被抢的手机价值人民币56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从陈某乙处追回被抢手机并发还吴某甲。

(四)2015年2月24日晚,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窜至汕头市濠江区下木坑巷附近,乘古某甲不备,由陈某甲抢走其1个钱包,内有现金人民币300元、1部索爱X8手机等物品,后由陈某乙搭乘出租车接应陈某甲逃离现场。

(五)2015年3月2日晚,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窜至汕头市濠江区古城西城门口附近,见李某甲及其女儿陈某丁步行经过该处,共同商议实施抢夺,由陈某甲乘李某甲不备,抢走其1个钱包,内有现金人民币160元、1部三星I9108手机(内置1张黑色8G内存卡)等物品,后由陈某乙骑单车接应陈某甲逃离现场,陈某乙将抢得三星手机中的1张8G内存卡交给陈某甲使用。经测算,被抢的手机价值人民币63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从陈某甲处追回被抢手机的8G内存卡并发还李某甲。

公诉机关提供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物证:被抢夺的TCL S530T手机、手机内存卡、钱包及包内部分物品(附相片);2.书证:发破案经过、户籍材料、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书面证据材料;3.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4.鉴定意见:关于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有关问题的函、价格鉴定结论书;5.视听资料:作案现场的监控视频;6.被害人代某甲等人的陈述;7.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1年8个月至2年6个月、被告人陈某乙有期徒刑1年2个月至2年。

被告人陈某甲辩称2015年2月12日、2015年2月24日这两宗其没有抢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其他犯罪事实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

被告人陈某乙辩称2015年2月24日这一宗其没有抢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其他犯罪事实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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