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汕濠法刑初字第147号 (2)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因吸食海洛因成瘾,无钱购买毒品,遂于2015年1月至3月期间在汕头市濠江区多次抢夺他人财物,抢得钱款用于购买毒品。被告人陈某甲多次抢夺他人财物,共折合人民币4155元。被告人陈某乙多次抢夺他人财物,共折合人民币1625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5年1月1日晚上,被告人陈某乙窜至汕头市濠江区红桥路97号附近,乘陈某丙不备,抢走其1个钱包,内有现金人民币150元、1部白色三星S7572手机等物品。经测算,被抢的手机价值人民币385元。案发后,公安机关根据陈某乙的指认在濠江区宫仔巷1间无号牌的旧屋中找到陈某丙被抢的钱包及包内部分物品并发还陈某丙。
(二)2015年2月12日下午,被告人陈某甲窜至汕头市濠江区赤港龙峰路6号附近,乘代某甲不备,抢走其1个钱包,内有现金人民币2500元等物品。
(三)2015年2月22日下午,被告人陈某甲窜至汕头市濠江区埠主横巷附近,乘吴某甲不备,抢走其一个手提包,内有现金人民币5元、1部TCL S530T手机等物品,后陈某甲将抢到的TCL手机交给陈某乙使用。经鉴定,被抢的手机价值人民币56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从陈某乙处追回被抢手机并发还吴某甲。
(四)2015年2月24日晚,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窜至汕头市濠江区下木坑巷附近,乘古某甲不备,由陈某甲抢走其1个钱包,内有现金人民币300元、1部索爱X8手机等物品,后由陈某乙搭乘出租车接应陈某甲逃离现场。
(五)2015年3月2日晚,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窜至汕头市濠江区古城西城门口附近,见李某甲及其女儿陈某丁步行经过该处,共同商议实施抢夺,由陈某甲乘李某甲不备,抢走其1个钱包,内有现金人民币160元、1部三星I9108手机(内置1张黑色8G内存卡)等物品,后由陈某乙骑单车接应陈某甲逃离现场,陈某乙将抢得三星手机中的1张8G内存卡交给陈某甲使用。经测算,被抢的手机价值人民币63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从陈某甲处追回被抢手机的8G内存卡并发还李某甲。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物证:被抢夺的TCL S530T手机、手机内存卡、钱包及包内部分物品(附相片);
2.书证:
(1)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证明本案的案发、破案经过以及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系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的事实。
(2)户籍材料:证明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主体适格。
(3)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扣押陈某乙持有的女式手包1个、钥匙1串、卡片2张、收款收据2张、TCL手机1部、女式手包带子1条,扣押陈某甲持有的联想手机1部、手机内存卡1张并分别将TCL手机发还被害人吴某甲、将8G的手机内存卡发还被害人李某甲、将女式手包发还被害人陈某丙。
(4)中国移动通信客户详单:证明2015年3月2日晚,陈某甲使用的手机号码与陈某乙使用的手机号码存在通话记录。
(5)(2008)汕濠法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书、(2013)汕濠法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书、(2014)汕濠法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证明①被告人陈某甲因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毒品,于2015年3月4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濠江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2年;因犯抢夺罪,于2013年6月18日被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18日被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②被告人陈某乙因经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于2015年3月5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濠江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2年;因犯抢夺罪,于2008年9月22日被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于2010年12月23日刑满释放。
(6)汕濠认函[2015]25号不予受理通知书:证明濠江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因达濠派出所委托鉴定的涉案1部索爱X8手机不符合受理条件,决定不予受理委托鉴定。
3.勘验、检查笔录:
(1)现场勘验笔录:证明抢夺案发生的地点,其中代某甲被抢夺一案,民警调取现场视频监控,获取一段嫌疑人抢夺得手后逃跑的视频资料。
(2)检查笔录:经陈某乙的指认,民警在濠江区达濠青篮北门一空地找到一条金色女式提包的带子,未查获嫌疑人所供述的提包;民警在濠江区达濠宫仔巷一无号牌的破旧房屋找到米白色女式钱包一个,内有钥匙一串、濠江花园停车卡及商场购物卡各一张、濠江花园物业管理处出具的收款收据两张(缴款人陈某丙)。
4.鉴定意见:
(1)汕濠价认[2015]3号关于TCL手机的价格鉴定结论书:经鉴定,TCL S530T手机价值560元。
(2)汕濠认函[2015]23号关于三星手机等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有关问题的函:经测算,涉案的三星I9108手机价值6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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