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汕濠法刑初字第147号 (3)
5.视听资料:
代某甲被抢案的监控视频一份,证明代某甲被抢夺钱包的经过,实施者是被告人陈某甲。
6.被害人陈述及辨认笔录:
(1)被害人代某甲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其于2015年2月12日在赤港龙峰路6号门口被一名30多岁的男青年抢走一个红色钱包,内有2500多元、一条金项链、一只金戒指、一对金耳环、医保卡和本人身份证等财物。
辨认笔录:辨认被抢夺的现场以及监控视频截图等。
(2)被害人古某甲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其于2015年2月24日晚11时许在达濠下木坑巷与新兴一横交界处附近被一名约30岁的男青年抢走一个深褐色钱包,内有400多元、一部黑色索爱X8手机以及几张药方和缴费单等财物。
辨认笔录:辨认被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