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杭上刑初字第757号
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叶某,无业。2015年11月6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公诉刑诉(2015)7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某诈骗罪,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丁海英、书记员丁丁,被告人叶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3月11日至2012年2月22日期间,被告人叶某在本人并无医保的情况下,冒用其丈夫盛晓捷的医保病历本,通过伪造出院材料、撕贴证历本等手段,违规配取络活喜、波立维等药物,骗取杭州医保基金共计人民币13556.6元。
2015年11月6日,被告人叶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叶某退出违法所得13556.6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叶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案件移送书、立案审批表、调查询问笔录、证历本、伪造医疗文书违规明细清单、浙江省人民医院出院记录、说明、约谈记录单、调取证据清单、票据、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医保基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叶某自愿认罪且已退出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叶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人民币13556.6元发还被害单位。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宗雄信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 晓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