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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上刑初字第629号
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童某,系个体经营者。2015年5月21日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高翔,上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浙江乐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祝某甲,系个体经营者。2015年5月21日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公诉刑诉(2015)6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童某、祝某甲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涛、书记员李钟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童某及其辩护人高翔、被告人祝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起开始,被告人童某、祝某甲在本市上城区始板桥新村28幢2单元201室租房,先后开立“运动潮流正品服饰”等五家网店销售假冒“阿迪达斯”、“耐克”品牌的服装,累计销售金额达80余万元人民币。公诉机关认为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赃物照片、作案工具照片、扣押清单、人员档案、淘宝网店截图和网店客服聊天截图、支付宝交易记录、刷单记录、户籍证明、归案经过、鉴定证明、搜查笔录、淘宝交易记录、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童某、祝某甲应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童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销售金额中含有虚假的刷单金额;童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希望能从轻处罚。
被告人祝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起开始,被告人童某、祝某甲伙同祝某乙在本市上城区始板桥新村28幢2单元201室租房,先后开立“运动潮流正品服饰”、“运动潮流正品服饰88”、“幸福新娘饰品批发商”、“没有牛奶就喝水水”、“没有牛奶我就喝水水”五家网店销售假冒“阿迪达斯”、“耐克”品牌的服装,累计销售金额达人民币72万余元。其中童某主要负责所有网点的进货和发货工作,祝某甲、祝某乙负责网点的客服工作,其中祝某乙主要负责“幸福新娘饰品批发”一家网点的销售和客服工作,该网点的销售额为5万余元人民币。
2015年5月21日,公安人员在本市上城区始板桥新村28幢2单元201室将被告人童某、祝某甲传唤到案,并在该场所扣押到假冒“阿迪达斯”、“耐克”品牌的服装若干。
被告人童某、祝某甲在审理期间向本院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0万元。
上述事实经庭审质证有下列证据证明:(1)证人祝某乙的证言,证实涉案淘宝店主要是由其姐姐祝某甲和姐夫童某在经营,销售假冒的阿迪达斯和耐克的服装,其中“幸福新娘饰品”是用其身份注册的,但其就是帮忙销售,平时都是童某去进货。(2)假冒注册商标的服装,证实侦查机关在童某、祝某甲租房查获假冒阿迪达斯、耐克商标的服装的情况。(3)电脑主机,证实侦查机关从童某、祝某甲处查获用于网上售卖假冒注册商标的服装所用的电脑主机的情况。(4)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扣押假冒注册商标的服装、电脑主机、房屋租赁合同的情况。(5)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童某、祝某甲的自然人身份情况。(6)归案经过,证实被告人童某、祝某甲系被动到案的情况。(7)人员档案,证实被告人童某、祝某甲用来开立淘宝网店的身份证所载明的自然人身份情况。(8)淘宝网店截图和网店客服聊天截图,证实被告人所开淘宝网店的经营情况。(9)支付宝交易记录,证实涉案淘宝网店的交易情况。(10)刷单记录,证实被告人童某提供的涉案五家淘宝店的刷单交易记录,共计金额275496.51元。(11)鉴定证明,证实从被告人处查获的服装均为假冒“阿迪达斯”、“耐克”服装的情况。(12)搜查笔录,证实公安机关在本市上城区始版桥新村28幢2单元201室,查获被告人用于网店销售的电脑主机、房屋租赁合同、假冒“耐克”、“阿迪达斯”注册商标的服装的情况。(13)淘宝交易记录,证实被告人童某、祝某甲所开的5家网店自开立以来的交易情况,销售假冒的“阿迪达斯”、“耐克”服装金额共计999547.26元。(14)票据,证实被告人童某、祝某甲在审理期间向本院退出违法所得10万元。(15)被告人童某的供述,证实被告人童某与祝某甲自2013年下半年开始在网上销售假冒的“阿迪达斯”、“耐克”服装,至次年5月份左右,网店因贩售假货被淘宝关掉。2014年7月份,被告人童某、祝某甲带着刚刚大学毕业的祝某乙来到本市上城区始板桥新村28幢2单元201室,开设淘宝网店销售从四季青购进的假冒“阿迪达斯”和“耐克”的服装至今。由童某负责进货,并和祝某甲一起负责销售,祝某乙负责其中一家网店的客服。5家店的销售数额大概90多万元,里面约有20多万元的刷单,真实的交易至少有70万元左右,总共获利在10万元左右。(16)被告人祝某甲的供述,证实2014年7月起童某和其带弟弟祝某乙一起到上城区始板桥新村开网店,销售假冒“阿迪达斯”和“耐克”服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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