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杭上刑初字第629号
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童某,系个体经营者。2015年5月21日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高翔,上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浙江乐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祝某甲,系个体经营者。2015年5月21日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公诉刑诉(2015)6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童某、祝某甲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涛、书记员李钟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童某及其辩护人高翔、被告人祝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起开始,被告人童某、祝某甲在本市上城区始板桥新村28幢2单元201室租房,先后开立“运动潮流正品服饰”等五家网店销售假冒“阿迪达斯”、“耐克”品牌的服装,累计销售金额达80余万元人民币。公诉机关认为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赃物照片、作案工具照片、扣押清单、人员档案、淘宝网店截图和网店客服聊天截图、支付宝交易记录、刷单记录、户籍证明、归案经过、鉴定证明、搜查笔录、淘宝交易记录、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童某、祝某甲应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童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销售金额中含有虚假的刷单金额;童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希望能从轻处罚。
被告人祝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起开始,被告人童某、祝某甲伙同祝某乙在本市上城区始板桥新村28幢2单元201室租房,先后开立“运动潮流正品服饰”、“运动潮流正品服饰88”、“幸福新娘饰品批发商”、“没有牛奶就喝水水”、“没有牛奶我就喝水水”五家网店销售假冒“阿迪达斯”、“耐克”品牌的服装,累计销售金额达人民币72万余元。其中童某主要负责所有网点的进货和发货工作,祝某甲、祝某乙负责网点的客服工作,其中祝某乙主要负责“幸福新娘饰品批发”一家网点的销售和客服工作,该网点的销售额为5万余元人民币。
2015年5月21日,公安人员在本市上城区始板桥新村28幢2单元201室将被告人童某、祝某甲传唤到案,并在该场所扣押到假冒“阿迪达斯”、“耐克”品牌的服装若干。


总共4页  1 [2] [3] [4]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