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汕濠法刑初字第114号 (3)

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要求给予从轻处罚。

被告人邱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要求给予从轻处罚。

被告人邱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要求给予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一、职务侵占的犯罪事实

1、2011年期间,汕头市濠江区某某社区居委会(下简称某某社区居委会)组织某某文化广场及附近道路建设,该工程由某某社区的居民邱某丙承包。2011年1月28日,濠江区马滘街道办事处无偿下拨80吨水泥给某某社区居委会使用,某某社区居委会将这批水泥交给邱某丙用于该工程建设,工程款结算时,邱某丙将这批水泥按照市场价格扣除运费、装卸费后折算为人民币30000元现金交给被告人邱某甲,以归还某某社区居委会,被告人邱某甲将该款侵吞,用于个人及家庭日常生活开销。

2、2013年7月至2014年2月期间,某某社区居委会在该社区某乙路组织建设临时铺间共6幢,该工程由王某甲、邱某乙承建。2013年12月,由于工程量增加,需要追加工程款,被告人邱某甲以协调有关部门关系为由,指使王某甲将需要追加的工程款人民币300000元虚增为人民币350000元,并由王某甲开具建筑发票到社区居委会报销以套取资金人民币50000元。该笔工程款到账后,王某甲扣除虚增工程款人民币50000元中的管理费和税费人民币5000元后,拿了人民币45000元现金交给被告人邱某甲,被告人邱某甲将该笔钱款侵吞用于个人日常生活开销。

综上,被告人邱某甲利用担任某某社区居委会书记兼主任职务之便,侵吞某某社区居委会集体款项共75000元。案发后,被告人邱某甲退清赃款。

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犯罪事实

2011年1月至2014年1月期间,被告人邱某丙、王某甲、邱某乙为在工程的发包、验收、工程款结算上,得到居委干部的帮助,先后多次给予被告人邱某甲及某某社区居委会干部以财物,被告人邱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具体如下:

1、被告人邱某丙为承揽某某社区文化广场系列工程和整治环境卫生工程项目,并为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谋取不正当利益,分别于2011年上半年和下半年、2011年中秋节前、2011年工程验收期间、2012年春节前先后共5次送给被告人邱某甲人民币共11000元;被告人邱某丙又先后在2011年中秋节前、2011年工程验收期间、2012年、2013年、2014年春节前,分别送给某某居委会干部邱某丁人民币3000元、邱某戊、杨某甲、邱某已、王某乙、陈某某、邱某庚人民币各1400元、邱某辛人民币2000元、邱某壬人民币800元,合计人民币14200元。被告人邱某甲及某某居委会干部在工程的发包、验收、工程款结算上对被告人邱某丙谋取利益予以帮助。

2、被告人王某甲为承揽某某社区某甲路二期土建、某乙路一期土建、某乙路二期土建以及某乙路排污管道等四个工程项目的建设,并为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谋取不正当利益,分别于2012年中秋节前、2012年中秋节后、2013年春节前、2013年10月先后2次共5次送给被告人邱某甲现金人民币共205000元,被告人王某甲又先后在2012年中秋节前、2013年春节前分别送给某某居委会干部邱某丁、邱某戊、杨某甲人民币各1400元、邱某已、王某乙各人民币1000元及港币500元、邱某辛、邱某庚各人民币400元及港币500元、邱某壬、陈某某各人民币800元、王某丙、肖某某各人民币400元,合计人民币9400元及港币2000元,被告人邱某甲及某某居委会干部在工程的发包、验收、工程款结算上对被告人王某甲谋取利益予以帮助。

3、被告人王某甲、邱某乙为共同承揽建设某某社区某乙路临时铺间工程,并为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谋取不正当利益,被告人王某甲、邱某乙经共同商议,分别于2013年中秋节、2013年12月、2014年春节共3次由邱某乙送给被告人邱某甲人民币共15200元;被告人王某甲、邱某乙又先后分别于2013年中秋节、2013年12月、2014年春节、2014年4月、2014年6月分头送给邱某丁人民币6600元,邱某戊人民币4400、杨某甲、邱某已各人民币3600元、王某乙2200元、邱某辛、邱某庚、陈某某各人民币2800元、邱某壬、王某丙各人民币1600元、肖某某人民币1200元,合计人民币33200元。被告人邱某甲及某某居委会干部在工程的发包、验收、工程款结算上对被告人王某甲、邱某乙谋取利益予以帮助。

综上,被告人邱某甲作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共人民币231000元,被告人王某甲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共人民币262800元(其中伙同邱某乙行贿48400元)和港币2000元(折合人民币1635.6元),被告人邱某乙伙同王某甲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人民币48400元,邱某丙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人民币25200元。


总共7页  [1] [2] 3 [4] [5] [6] [7] 
上一页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