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汕濠法刑初字第40号 (4)

(3)被害人许某某(系被告人朱某甲的母亲)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其儿子朱某甲于2013年11月份告诉她村里有人卖地,其先后两次拿给朱某甲6万元,后来被告人朱某甲拿了两张单据给她,说买了2块宅基地,同年12月份被告人朱某甲就将这6万元退还给她;其儿子朱某甲诈骗朱某乙兄弟三人的“买地款”139万元,诈骗朱某戊“买地款”9万元。

4、被告人朱某甲的供述、辩解及辨认笔录,证明2013年9月至12月期间,其虚构葛朱居委会出售位于泊仔洋宅基地的事实,先后骗取朱某乙的买地款68万元、朱某丙的买地款15万元、朱某丁的买地款56万元、朱某戊的买地款9.92万元、朱某辰的买地款6万元,共计154.92万元,用于个人挥霍,事发时现金和存款共剩余80万元;后其将139万元买地款退还朱某乙、朱某丙和朱某丁,将6万元买地款退还朱某辰;在2014年清明前后,其就诈骗朱某戊的买地款9.92万元与朱某戊达成协议,于2014年12月30日前退还5万元,剩下的于2015年8月1日前全额退还。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利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甲犯挪用公款罪的罪名成立。关于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朱某甲有自首情节的意见,经查,被告人朱某甲在有关机关掌握了其部分犯罪事实后,其在接受调查时,主动向司法机关交代了其诈骗、挪用公款的事实,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向司法机关“如实供述”的罪行必须是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故辩护人辩称的应认定被告人朱某甲为自首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但鉴于被告人朱某甲在案发前能退清全部挪用的公款,对投保户进行赔偿,且归案后如实陈述,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予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甲挪用公款用于赌博,认定被告人朱某甲挪用公款,情节严重,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因仅凭被告人朱某甲在侦查阶段供认其挪用公款用于赌博,没有其他充分证据佐证,无法认定其挪用公款用于非法活动的事实。且在庭审中,被告人朱某甲也否认其挪用公款用于赌博。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甲挪用公款用于赌博,情节严重的意见,本院不予支持。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朱某甲挪用公款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甲犯诈骗罪的问题。经查,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前,被告人朱某甲已将诈骗被害人朱某乙三兄弟的139万元和诈骗被害人许某某的6万元予以全额退还,诈骗被害人朱某戊的9.92万元虽未归还,但其在立案前也与被害人朱某戊就诈骗款的归还达成了还款协议,成立了民事合同关系,故各被害人的损失全部得到挽回,被侵犯的权益得以恢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规定,被告人朱某甲诈骗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已降至最小,其情节显著轻微、危害性不大,可不认定为犯罪。故对被告人朱某甲犯诈骗罪的指控,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朱某甲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某甲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18日起至2017年6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林燕芳
审 判 员 谢俊光
审 判 员 郑楚波




二○一五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林陈纯




附本案所适用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第十三条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总共5页  [1] [2] [3] 4 [5] 
上一页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