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汕濠法刑初字第120号
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汕濠法刑初字第120号
公诉机关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甲,男,汉族,小学肄业。因犯赌博罪,于2000年12月29日被原汕头市达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1月27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濠江分局抓获,隔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汕头市澄海区看守所。
辩护人姚耿松,广东执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甲,女,汉族,初中肄业。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1月27日被抓获,同月29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濠江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某乙,女,汉族,小学肄业。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1月27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濠江分局抓获,隔日被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执行逮捕。2015年2月15日被取保候审。
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汕濠检公诉刑诉[2015]1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甲、陈某甲、朱某乙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光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甲及其辩护人姚耿松、被告人陈某甲、朱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份开始,被告人朱某甲被同案人江某某(另案处理)招募为“金恒”(后改为“金悠”)六合彩赌博网站的代理,并先后在汕头市濠江区广澳街道仙石六街三巷某某号、濠江区粮食局宿舍3栋某某房设立赌博窝点,接受他人投注“香港六合彩”外围码。被告人朱某乙帮助被告人朱某甲接受他人电话投注及登记他人投注金额,被告人陈某甲担任“金恒”六合彩赌博网站被告人朱某甲的下级代理,为该赌博网站招募下线会员或赌客邱某甲、李某某、陈某乙、吴某甲等人进行赌博活动。至2014年11月27日案发时,被告人朱某甲先后接受下级代理被告人陈某甲、赌客王某某、方某某、陈某丙、朱某丙等人投注 “香港六合彩”外围码,数额累计达2878.2586万元。被告人陈某甲并接受邱某甲、李某某、陈某乙、吴某甲等人投注“香港六合彩”外围码,数额累计155.1364万元。
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本院提供了到案经过、发破案经过、户籍材料、相关银行出具的交易、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刑事判决书、证人陈某丙、杨某甲、王某某、邱某甲等人的证言、勘验、检查、辩认笔录、同案人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朱某甲、陈某甲、朱某乙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材料。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某甲、陈某甲、朱某乙无视国法,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陈某甲、朱某乙系从犯。提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朱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开设赌场罪无异议,但对赌博数额有异议,认为赌博数额只有20多万。
被告人朱某甲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甲犯开设赌场罪无异议,但认为指控被告人朱某甲及被告人陈某甲的赌博数额及部分情节有异议,1、根据本案事实和案件材料,被告人朱某甲的赌博数额只能认定为69300元,而不是2878.2586万元。公安机关依据相关银行出具的交易明细所列举的资金清单也绝大部分资金是被告人朱某甲借款和做沙石生意的往来款;2、被告人陈某甲涉及的赌博数额只有赌客李某某的2万元投注额与被告人朱某甲有关,被告人朱某甲在2014年6月份才授权给被告人陈某甲接受他人投注“香港六合彩”外围码,2014年8月15日后就终止授权给被告人陈某甲做代理,因此2014年6月份之前和2014年8月15日之后的被告人陈某甲投注额就不能算在被告人朱某甲名下;3、被告人朱某甲存在如下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的情节,具体体现为:被告人朱某甲有认罪、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1)、被告人朱某甲有自首情节,朱某甲能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可以自首论;(2)、被告人朱某甲有立功表现,公安机关一开始并没有掌握被告人陈某甲、同案人江某某的犯罪情况,由于被告人朱某甲及时揭发他们的犯罪行为,并提供手机或住址等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依法应认定朱某甲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被告人朱某甲是从犯。从整个案件来看,提出、组织赌博、指使被告人朱某甲使用赌博网站,均是同案人江某某所为,而被告人朱某甲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只是起着被动参与的作用,在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4)、被告人朱某甲有退赃,公安机关暂扣的二十万元属于退赃款;4、被告人朱某甲并没有招募下级代理,只授权给被告人陈某甲代理,并且赌博数额只有69300元,故不应认定为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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