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下刑初字第00711号
公诉机关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甲,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7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下检公诉刑诉(2015)6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甲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同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丽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20日21时12分许,被告人周某甲乘坐其儿子黄真真骑行的电动自行车途径杭州市下城区环城西路北山路口时,被正在该处执勤的交通警察向明等人拦下。被告人周某甲因不满向明等人对黄真真骑电动自行车载人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在现场辱骂执法人员,并以推身体、拍打手臂、脸部等方式阻碍执法,后将向明佩戴的警帽拍打在地。被告人周某甲上述阻碍执法的行为持续十余分钟,造成周围十余名群众围观。
为证明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据此,认为被告人周某甲的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出庭公诉人指出在量刑时可酌情考虑被告人家庭情况。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周某甲对起诉书的指控基本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20日21时12分许,被告人周某甲乘坐其儿子黄真真骑行的电动自行车途径杭州市下城区环城西路北山路口时,被正在该处执勤的交通警察向明等人拦下。被告人周某甲因不满向明等人对黄真真骑电动自行车载人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在现场辱骂执法人员,并以推身体、拍打手臂、指戳脸部等方式阻碍执法,后将向明佩戴的警帽拍打在地。被告人周某甲上述阻碍执法的行为持续十余分钟,造成周围十余名群众围观。被告人周某甲被民警现场传唤接受调查。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其供述2015年7月20日晚上21时,其儿子黄真真骑着电动车载其路过案发时的路口时,被交警拦下来罚款。其认为交警不罚别人只罚其,就跟交警吵起来了,其让儿子拨打110报警,后面其一边用手戳对方,一边跟他们吵架。当时路口有三个交警在执勤,都着警服、警帽,其有推搡交警的行为,手拍打在交警的手臂和身上,争吵时手戳在了交警脸上,其辩称没有殴打交警、也没将警帽打在地上。
2.证人向明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5年7月20日晚21时15分左右,其和协警周某乙、王某在环城西路北山街东北角发现了一辆违法载人电动车。其上前要求驾驶员靠边出示身份证和行驶证,并根据相关规定处以罚款。此时后座的女子即被告人周某甲看到其他违法载人的电动车经过就开始念叨“为什么处罚我们不罚别人”,并且怂恿驾驶的男子不要接受处罚并开车离开,被阻止后该女子就一边说一边用手指其,紧接着就开始用手拍打其帽子、面部及手臂,并将帽子拍打在地。当时其与协警均着制服、戴警帽、穿反光背心。
3.证人赵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7月20日晚上21时左右,其散步经过环城西路北山街路口,看到很多群众围观交警正在处罚一辆电动车,驾驶电动车的男子不断向前推进想要离开现场,旁边一名女子念叨着“你们要死啊”之类的话,并让驾驶电动车的男子开车离开现场,还用手在交警面前指来指去,后来用手拍打交警的帽子和身体,交警向其耐心讲解交通违法情况和处罚规则。被再次阻止离开现场时该女子又用手拍打交警的帽子和脸部,把交警的帽子打在地上,大喊大叫“你们要死啊”。后来一辆警车过来将女子带走了。当时交警着警服、穿反光背心、戴警帽。
4.证人王某、周某乙的证言,共同证实2015年7月20日晚上,二人与民警向明在环城西路北山路路口对电瓶车带人违章行为进行专项整治。21时10分左右,三人拦下骑电动车的一男一女即周某甲,民警向明对此进行处理。之后二人听见争吵,意思是为什么只拦他们。向明用对讲机向中队汇报了现场情况。女子的情绪越来越激烈,用手去抓向明的脸、手臂和手,还把警帽打掉了,接着又把王某的帽子也打掉了,还大喊大叫,大致内容是“你们要死啊”、“民警害我”之类的话,有外地口音。21时30分许,赶至现场的增援民警才将女子口头传唤至巡逻车上。当时周某乙、王某和向明都穿着制服和反光背心。
6.证人黄某的证言,证明其和周某甲有两个孩子,2013年女儿患肾病综合症,2015年7月19日在浙医二院住院治疗,病情非常严重,下达了病重通知单。女儿一直都是周某甲照顾。
7.执法记录仪录像、监控录像及截图,证明被告人周某甲在现场阻碍民警执法的过程。
8.证明,证明向明系杭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景区大队民警。
9.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周某甲系被动到案。
10.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周某甲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能互为印证,且来源合法,与本案事实相关,本院予以确认。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