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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507刑初127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江某某,男,1990年1月8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饶平县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广东省饶平县。因本案于2015年11月17日被羁押,同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汕头市看守所。

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汕龙检诉刑诉[2016]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江某某犯赌博罪,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黄丹霞、被告人江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5年9月至10月,被告人江某某在其租住的位于汕头市龙湖区陈厝合泰和街金和五巷10号401房内,先后接受多名参赌人员投注“六合彩”外围码,并全部转手投注给同案人王某某(身份不明,在逃),从中获取1%的“返水”非法牟利。

为了获取更多的“返水”,从同年10月开始,被告人江某某向同案人王某某索取“金灶”六合彩赌博网站的网址、账号、密码,后接受多名参赌人员投注“六合彩”外围码,又通过赌博网站全部转手投注给同案人王某某,从中获取2%的“返水”非法牟利。

至案发,据被告人江某某供述共接受参赌人员江某甲、江某乙、江某丙、吕某某(均作行政处罚)等人投注“六合彩”外围码共24期,接受投注金额共计约人民币150000元,非法获利人民币约3000元。

同年11月17日晚上11时许,公安机关在上述地点抓获被告人江某某,缴获作案工具笔记本电脑1台、手机1部。

上述事实,被告人江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江某甲、江某乙、江某丙、吕某某的证言、涉案网页截图、涉案手机信息截图、涉案通话记录清单、公安机关检查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及作案工具拍照、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被告人江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多次收受他人投注“六合彩”外围码,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江某某犯赌博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江某某是初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主动向国家预缴罚金,有悔罪表现,可以酌定从轻处罚。综上情节,被告人江某某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适用非监禁刑的条件,对其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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