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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拱刑初字第689号
公诉机关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曾用名吴某某)。2015年4月1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以拱检刑诉(2015)6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以来,被告人吴某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其开设的位于杭州市拱墅区香积寺路293号一楼的性保健品店内以3至5元/粒的价格销售“海狗二十六鞭”共230粒,以15至30元/粒的价格销售“天然伟哥”约20粒。2015年2月5日,公安民警根据杭州市拱墅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供的线索,在该店内查获尚未销售的“海狗二十六鞭”70粒、“天然伟哥”1粒,并将被告人吴某带回公安机关调查。
经杭州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所检测,涉案“海狗二十六鞭”中检出西地那非成分。经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1)涉案“天然伟哥”外包装或说明书标示了适应症或功能主治、主要成份、用法用量等内容,产品符合药品的属性和特征,应认定为药品;(2)涉案“海狗二十六鞭”产品外包装或说明书标示了适应症或功能主治、主要成份、用法等内容,同时该产品经杭州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所检验,检出西地那非成分,此类药物成分制剂按处方药管理;(3)前述“天然伟哥”、“海狗二十六鞭”药品外包装或说明书均未标示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药品批准文号,均应认定为假药(按假药论处)。
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吴某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15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现场检查笔录、产品抽样单、扣押笔录、扣押及发还清单、证人王某、茹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杭州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测报告、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天然伟哥”、“海狗二十六鞭”产品性质认定的函、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被告人吴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明知是假药仍予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吴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退出了非法所得,悔罪态度较好,予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据此,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及认罪、悔罪态度,予以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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