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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新法刑初字第214号 (2)

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郭 善 伟

审 判 员 刘 春 春

人民陪审员 练 秀 忠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黄 宝 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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