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乐法刑初字第117号 (2)
经审理查明, 2013年10月30日和2014年12月19日,被告人邱某甲(乙方)与乐昌市利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甲方)签订《租赁合同》、《韶关乐昌城市广场动漫城补充协议》,甲方将位于乐昌市人民中路乐昌城市广场东北角二层商铺(面积603平方米),自2014年9月1日起至2019年8月31日止出租给被告人邱某甲用于经营“乐昌市福乐动漫城”。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期间,被告人邱某甲陆续从外地将有投放退游戏币、上下分的并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备“捕鱼机”(海洋之星Ⅱ代6人精装版)三台、“鲨鱼机”(万能鲨鱼机2代)一台,运至“乐昌市福乐动漫城”并由被告人邱某乙负责安放,其中“捕鱼机”两台放置在“福乐动漫城”的游戏大厅内,“捕鱼机”、“鲨鱼机”各一台放置在“乐昌市福乐动漫城”办公室西部一间暗房内,提供给他人进行赌博,赌场开设期间,被告人邱某乙还雇请邱某丁、邱某丙、廖某、邹某、“林哥”等多人作为工作人员。邱某甲负责管理赌场,邱某乙负责赌场的日常工作,邱某丁等人负责上分,邹某等人负责收钱,廖某等人负责送游戏币。该赌场每天参赌人数少则几人、多则三十多人,而盈利则在300多元至4000多元之间。2015年2月3日晚10时许,乐昌市公安局组织警力对该赌场进行查处,当场抓获被告人邱某甲、邱某乙,工作人员邱某丁、邱某丙以及参与赌博人员共20多人。经韶关市公安局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意见书认定:“捕鱼机”(海洋之星Ⅱ代6人精装版)三台、“鲨鱼机”(万能鲨鱼机2代)一台,均具有赌博功能。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一)书证
1、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和立案决定书,证实2015年2月3日22时许,乐昌市公安局在工作中发现乐昌市人民中路城市广场福乐动漫城有人利用游戏机(捕鱼机)进行赌博,即组织警力进行查处,当场抓获邱某甲、邱某乙等20多人,并于4日以涉嫌赌博罪立案侦查。
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邱某甲、邱某乙的出生年月等基本身份情况。
3、抓获被告人经过,证实二被告人均属被动归案。
4、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查封决定书、查封清单,证实乐昌市公安局于2015年2月3日在乐昌市人民中路城市广场东北角二楼福乐动漫城内,查获海洋之星Ⅱ代6人精装版捕鱼机三台、万能鲨鱼机一台、电脑主机、插卡器、捕鱼感应器、硬盘录像机等物品,并分别予以扣押和查封。
5、营业执照、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证实乐昌市福乐动漫城于2014年5月27日登记成立,投资人为张某某,经营范围为电子游戏和游艺。
6、手机通话记录,证实被告人邱某乙的手机(号码为138××××0707)与被告人邱某甲的手机(号码为137××××5088)于2015年1月16日至2月3日间有16次的通话情况。
7、《租赁合同》和《韶关乐昌城市广场动漫城补充协议》,证实2013年10月30日和2014年12月19日,被告人邱某甲(乙方)与乐昌市利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甲方)签订合同,甲方将位于乐昌市人民中路乐昌城市广场东北角二层商铺,自2014年9月1日起至2019年8月31日止出租给被告人邱某甲用于经营“乐昌市福乐动漫城”。
9、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所称动漫城实际投资人陈某和法人代表张某某无法查实。
10、公安机关出具的关于侦查人员经观看放置在乐昌市福乐动漫城办公室暗房内“捕鱼机”、“鲨鱼机”(2台)的监控视频(2015年1月19日至2月3日),并截取下午至凌晨部分时间段的视频,对参赌人数共179人次所作记录的说明。
11、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证实邱某甲、邱某乙未有违法犯罪记录。
(二)证人证言
1、证人邱某丁的证言,证实我在2014 年12月7、8号的时候到福乐动漫城做事,是我一个姓邱的叔叔介绍我来的。共有七个工作人员,分别是我和邹某、春雄、邱某乙、阿欢、兵哥、林哥。我和林哥负责上分,邹某和阿欢负责在收银台收钱,雄仔和兵哥负责送游戏币,强哥负责修游戏机。平常就是邱某乙负责管理。动漫城有三台捕鱼机,两台在大厅,一台捕鱼机和一台鲨鱼机在办公室。客人来了,向我说明要上分,我当场收钱后会使用我手中的感应锁和感应卡为客人按钱数换算成分数上分。2月3日晚上,公安来的时候我身上有1000多元,都是晚上上分赢的钱,被公安扣押了。从我上班到现在两个月期间,所赢的钱应该有10000元钱。按平均每天8人计算,到目前为止大概有600多人次来玩捕鱼机和飞禽走兽机,捕鱼机和飞禽走兽机盈利多的时候一天1000元钱,少的时候就300、500元。邱某甲是我父亲,他具体在动漫城内负责什么我不清楚,我和他关系不好。我每天的收入都是交给邱某乙。
2、证人邱某丙的证言,证实我是上个月(2015年1月)19日从家里过来找邱某乙的。我大部分时间都在动漫城里面,大厅的收银台有两名女孩子轮流上班,还有一个邱某丁专门负责监控室对面的那间房(在里面负责上分)。邱某乙应该是负责人,平时工作安排及机器维修都是他负责,邱某甲是动漫城的人,至于是老板还是工作人员我不清楚。我的主要工作就是修游戏机,邱某乙给我的报酬是每天100元人民币。廖某也是负责帮捕鱼机上下分退换钱的。我上班约10多天,在办公室看到大厅放置的捕鱼机一般每天都有4、5个人在玩,累计总参赌人员约有50多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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