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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乐法刑初字第117号 (3)

3、证人廖某的证言,证实我是在2014年10月底才开始到福乐动漫城工作的,主要工作就是负责看大厅里的两台捕鱼机,负责这两台机的客人上分及退分工作,如果有客人要玩捕鱼机,交100元给我,我会给他在机上加10000分,如果客人赢了20000分要退分,我就退给他200元钱,然后将分清零,客人每次最小上分是10元钱(1000分),退分也是最少1000分。我下班的时候就会将当天所收到的钱交给主管邱某乙。大厅里摆放两台捕鱼机,邱某乙办公室里面还摆放一台捕鱼机、一台鲨鱼机,负责管理的是叫邱某丁的男子和另外一个男子。福乐动漫城共有8 个工作人员,分两班,和我一个班有邱某乙,收银员邹某(负责前台卖游戏币和帮客人退游戏币)、邱某丁。另外一个班的主管叫邱某丙,和我交接班的是麦×英,和邱某丁交接班的是“林哥”。从2014年11月份就开始摆设三台捕鱼机供人赌博,12月份开始又多了台鲨鱼机赌博。每天都有30人左右参与赌博活动,盈利多的时候一天有3000元,少的时候300元,我管的那台捕鱼机平均每天盈利1000元,总共盈利40000多元,我把钱都交给主管邱某乙。我上一天班休息一天,每个月工资是2600元。邱某乙是管理人员,平时工作都是由他安排,邱某甲和邱晓辉是工作人员,邱某丁是负责上、下分工作的。邱某乙给我发放报酬。邱某甲有时会去动漫城看,他不干什么工作,是否是动漫城老板我不清楚。

4、证人邹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8、9月份开始在福乐漫城上班时,就摆有捕鱼机,刚开始知道大厅摆有两台,12月份的时候我才知办公室那边有个设置了暗门的房间里面,分别摆有一台“飞禽走兽”、一台“捕鱼机”,都可以上分玩再换钱。廖某和一个叫麦力英的女孩子负责大厅两台捕鱼机,房间里面那两台由邱某丁和邱某乙负责(还负责整个动漫城的营业额的汇总),邱某丙是整个动漫城的主管(管理我们排班人员及各类机器),我来上班的时候就已经看到邱某丙在动漫城,邱某甲(“邱哥”)是动漫城的大股东。邱某乙是股东,具体股份多少就不知道了。每天都有20、30人过来玩捕鱼机和飞禽走兽机。大部分都是输钱的,输得多时有一天输几千的。

5、证人宋某甲的证言,证实2015年2月3日21时许,我和宋某乙、庄某某三人去到乐昌市城市广场动漫城,走到捕鱼机旁,看见有人在玩,赢了可以退钱,我给了 100元给服务员,服务员给我上了 10000分,我就开始捕鱼。到最后可以以100分值兑换1元计算退现金。我玩了10多分钟左右,警察就来检查了。我是第一次去,宋某乙参与了赌博。

6、证人宋某乙的证言,证实2015年2月3日21时30分左右,我与宋某甲、庄小杓到城市广场二楼的动漫城,看到有打鱼机,我拿了 200元钱,宋某甲拿了 100元钱给工作人员帮我们上分,100元可以上1000分,下分也是相同的兑率。玩了 10分钟左右就有公安民警到该处检查。

7、证人谢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2月3日晚21时许,我独自去福乐动漫城玩“海洋之星”赌博机,但还没坐下来就有民警检查了,加上今天晚上我就去了四次,最近一次是上周六14时许,我玩“海洋之星”赌博机大约半小时,输了 300元人民币。

8、证人郑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10月份,邱某甲、邱某乙和另外一名男子到乐昌市利居房地产开发公司招商部,邱某甲和我谈租铺子的事,后来邱某甲和邱某乙还来和我们协商了四五次。2013年10月30日我和邱某甲签了一份 5年合同,2014年4月份邱某甲对我说拿张某某的身份资料做法人代表。当时邱某甲交了3个月租金5万元人民币,其中2个月是押金。

(四)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邱某甲的供述,证实2015年2月3日晚上,公安在福乐动漫城查获了有人在利用捕鱼机和鲨鱼机进行搏彩活动,该动漫城的老板在投资的时候,我在乐昌为老板跑下办理相关证件的程序,老板会按动漫城在乐昌的盈利额提成给我。动漫城的具体负责人是邱某乙,负责日常工作和修理游戏机,另外还有6个工作人员,收银是两个女的,上分送币的是邱某丁、邱某丙、阿雄。可以兑换人民币的只有办公室里的捕鱼机、鲨鱼机,要上分肯定是使用现金交易的,交给上分的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将收到的钱交给收银台的工作人员。上分的捕鱼机和鲨鱼机应该摆设了有十多天,邱某乙告诉我说一天能为动漫城带来300-400 元钱的盈利。我按盈利额的10%提成。工作人员都是邱某乙请的,也是由邱某乙发工资。我一般一个月会来动漫城2、3次,主要来看动漫城的经营状况。

陈某承诺给我10%股份,邱某乙来上班后,有一次陈某来乐昌,我当着陈某和邱某乙的面,承诺盈利后我的10%股份让给邱某乙,由邱某乙负责管理福乐动漫城。

2、被告人邱某乙的供述,证实乐昌市动漫城游戏室法人代表是张某某,实际经营者姓陈,每天都经营到凌晨2点左右。我是2014年11月20日来到动漫城,具体负责管理。机室有捕鱼机三台,两台放在游戏大厅,一台鲨鱼机和一台捕鱼机放在主管办公室内。四台游戏机有专人看管,外面靠里面那台是廖某和小麦一起看管,负责收钱上分,捕鱼机100元换取10000游戏分。主管办公室里面的捕鱼机和鲨鱼机是邱某丁和李立新负责收钱上分,捕鱼机100元换取20000游戏分,鲨鱼机是100元换取1000游戏分,玩法跟普通老虎机的玩法一样。玩捕鱼机和鲨鱼机赌博的平均每天有30人左右,捕鱼机和鲨鱼机盈利都是最多一台一天 1000元左右,最少一台一天300元左右。2014年11月开业的时候大厅内的捕鱼机一直是通过赢取游戏币换公仔的,2015年1月引进两台捕鱼机后才将鲨鱼机启用,这三台机都能用来上下分兑换人民币。我在动漫城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开始领2300元的固定工资,2015年1月初邱某甲对我说:“我在福乐动漫城有百分之十的股份,你的工资那么低,等动漫城盈利之后我就把我的百分之十的股份转给你”,我当时听了也接受了。2014年12月份由邱某甲安排人运送了一台鲨鱼机过来放在办公室,剩下两台捕鱼机是2015年1月份中旬也是由邱某甲安排人运送来动漫城的。两次有人运送都是邱某甲打电话告诉我说老板那边送了捕鱼机过来,叫我安排人接收。邱某甲在捕鱼机用于赌博约10天左右到过动漫城的办公室里面查看过。其主要是把动漫城的老板“陈某”的意思传话给我,我就按照邱某甲的要求去经营管理动漫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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