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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顺法刑初字第4447号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佛顺法刑初字第4447号

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自报),男,汉族,初中文化,被刑××前××保安员工作,户籍地四川省叙永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2月2日被刑事拘留。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5]46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鸿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5年11月11日14时50分许,被告人陈某酒后在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玮二路路段驾驶悬挂伪造车牌证的机动车。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陈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11日14时50分许,被告人陈某酒后驾驶悬挂粤J/65229号牌的二轮摩托车行至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玮二路路段时,被执勤公安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陈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7.6mg/100ml。2015年12月2日公安机关对被告人陈某刑事拘留。

另查明,上述二轮摩托车悬挂粤J/65229号牌系伪造的车牌。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没有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的案件查获经过,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及对其酒精呼气测试、抽血照片;酒精呼气测试结果单;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驾驶证复印件、车辆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侵犯道路交通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驾驶悬挂伪造的机动车牌证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陈某的罪责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零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日起至2016年1月6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幸金球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高宇坤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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