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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224刑初38号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粤1224刑初38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禤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居民。因本案于2015年10月19日被怀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怀集县看守所。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检察院以怀检公诉刑诉[2015]4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禤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分别于2015年1月5日和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启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禤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禤某于2015年8月份开始吸食毒品冰毒,后为了获取毒资,于2015年10月份开始贩卖毒品冰毒给吸毒人员陆恒锋等人。2015年10月17日凌晨,被告人禤某在其位于怀集县怀城镇文化居委会解放中路28号家中向陆恒锋出售毒品时,被怀集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并在吸毒人员陆恒锋身上提取到疑似毒品1包,在被告人禤某房间电脑桌抽屉位置提取到疑似毒品6包、电子称一把。经肇庆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禤某房间电脑桌抽屉的疑似毒品6包,其中5包为甲基苯丙胺(冰毒)成分,其净重7.23克。1包为氯胺酮成分,净重0.09克;陆恒锋身上的疑似毒品1包为甲基苯丙胺(冰毒)成分,净重4.87克。

公诉机关认为指控被告人禤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禤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对其处以三至四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禤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部分有异议,认为只是贩卖过二次毒品给陆某;对罪名无异议,请求从轻判处一至二年有期徒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禤某于2015年8月份开始吸食毒品冰毒,后为了获取毒资,于2015年10月份先后两次、每次以100元的价格贩卖毒品给吸毒人员陆恒锋。2015年10月17日凌晨,被告人禤某在其位于怀集县怀城镇沿江西三路一巷44号家中向陆恒锋出售毒品时,被怀集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并在吸毒人员陆恒锋身上提取到疑似毒品1包,在被告人禤某房间电脑桌抽屉位置提取到疑似毒品6包、电子称1把、塑料透明封口袋89个、人民币100元(均没有随案移送)。

经广东省肇庆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被告人禤某房间电脑桌抽屉提取的疑似毒品6包,其中5包为甲基苯丙胺(冰毒)成分,其净重7.23克;1包为氯胺酮成分,净重0.09克;陆恒锋身上的疑似毒品1包为甲基苯丙胺(冰毒)成分,净重4.87克。

上述事实,认定的证据有:

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禤某的现场状况。

二、书证

(1)、搜查证、提取笔录、封存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民警从被告人禤某房间电脑桌抽屉提取5小包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以及疑似毒品氯胺酮1小包、电子称1把、塑料透明封口袋89个、人民币100元等物品的事实。

(2)、抓获经过及人口信息资料,证实抓获被告人禤某的经过及被告人的身份情况。

三、毒品检验鉴定报告,证实经广东省肇庆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被告人禤某房间电脑桌抽屉搜获5小包物品为甲基苯丙胺(冰毒)成分,净重7.23克。1小包为氯胺酮成分,净重0.09克的事实。

四、证人证言

证人陆某的证言:我有吸毒行为,我的毒品是向一名叫禤某的男子购买的。我一共向购买了两次毒品,第一次是2015年10月16日21时左右在怀集县怀城镇文化居委会禤某家里二楼向禤某购买了100元冰毒,并在他房间里和禤某一起吸食了“冰毒”,第二次是2015年10月17日凌晨1时左右在禤某家里一楼向他购买了500元“冰毒”,跟着交易完了刚刚打开大门就被公安机关抓获了。

证人徐某的证言:我有吸食毒品的行为,最近一次吸食毒品是在禤某家吸食的。事情是这样的,大约是一个星期前,禤某打电话给我,叫我去他家看化粪池,禤某说他家的化粪池漏水,于是在当晚的21时左右,我去到禤某位于怀集县怀城镇腾业集团附近的住宅,帮他看完化粪池之后,就在禤某的房间内,禤某请我吸食了两口的冰毒。

以上两证人在辩认笔录中均对被告人禤某予以指认。

五、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禤某在公安机关供述:因为我患有××和股骨头坏死,所以我需要靠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来止疼。自从染上毒瘾之后,就认识了很多的吸毒人员,有时候这些吸毒人员来到我家,就问我索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当时我就想反正自己也要吸食冰毒,顺便赚点钱来作医药费,所以就开始贩卖毒品冰毒了。我大约贩卖了三次毒品,第一次是约15天前,一个花名叫“啊牛”的男青年向我购买过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当时他打电话给我,叫我送100元货到体育场附近给他,后来我们在体育场门口路段交易成功。第二次是大约10天前,一个花名叫“啊豪”的男青年向我购买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也是打电话给我的,叫我送100元货到怀集新城门口附近给他,后来我们在怀集新城门口路段交易成功。第三次是今天凌晨零时许,花名叫“瘸锋”的男青年在我家里购买了100元分量的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民警后来在我家门口当场将我及“瘸锋”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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