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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怀法刑初字第374号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肇怀法刑初字第374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蔡某,男,1967年9月7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原任怀集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大队长,住广东省怀集县怀城镇迪比利豪庭。2015年7月3日因本案被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梁飞燕,广东洊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检察院以怀检公诉刑诉[2015]3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1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淑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某及其辩护人梁飞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份至2014年10月份,时任怀集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大队长的被告人蔡某严重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行职责,在黄某弟、黄某波非法占用基本农田期间,没有依法对黄某弟、黄某波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违法行为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制止,且在黄某弟、黄某波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况下,没有及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造成34.49亩基本农田被非法占用,导致耕作层和灌溉设施完全破坏及合计人民币467086元的罚款无法追缴的重大损失。

公诉机关认为指控被告人蔡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蔡某的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玩忽职守罪。综合本案,建议对被告人蔡某以玩忽职守罪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蔡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蔡某的辩护人辩称:①被告人蔡某有自首情节;②被告人蔡某没有造成34.49亩基本农田被非法占有,国土所移送案件前黄某波、黄某弟已完成部分违法填土,这两部分(5.3+9.76=15.06亩)不属于蔡某失职行为造成的结果;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由于蔡某的失职行为导致467086元的罚款无法追缴有异议,黄某波、黄某弟因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经法院审判,黄某波缴纳罚金10000元,黄某弟缴纳罚金50000元,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11条第3款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经依法给予当时罚款的,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依法折抵相应罚金,反之亦然,人民法院已判处罚金,且当事人已缴纳,应折扣相应的罚款,故应扣减行为人已缴纳的罚金60000元。综上,本案犯罪情节轻微,请求法院对被告人蔡某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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