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怀法刑初字第374号 (3)
(三)证人温某香的证言:在我任职怀城镇国土所所长期间,涉及刑事犯罪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就有怀城镇谭勒村的黄某弟违法用地案。我们就将黄某弟违法用地案全权委托周某荣负责跟进,我们在巡查中发现黄某弟未经有关部门同意,擅自在怀城镇谭勒村八队“旱塘”的基本农田上填土,我们刚开始发现时,黄某弟在“旱塘”路边的位置填了五六车左右的淤泥,怀城镇国土所的工作人员发现后就已经向黄某弟发出停工通知书,周某荣向我汇报后,我就向县国土局执法监察大队蔡某汇报,而且蔡某也派人多次和怀城镇国土所周某荣等人去现场处理过,怀城镇国土所处理这些土地违法用地案件时,我一般都会要求县国土局执法监察大队派人一起处理,所以整个处理过程县国土局执法监察大队的人都会清楚,虽然我们对黄某弟发出了停工通知书,但黄某弟没有听劝告,继续填土,导致面积越填越大,即使县国土局执法监察大队多次派人到现场处理也制止不了,我们将这个案件汇报给县国土局执法监察大队后,还去过现场巡查过一次,发现黄某弟没有停工,而是继续填土,我当时将这个情况反映给蔡某,蔡某就派邓某平带人到现场制止,但也制止不了。我们国土所将案件材料汇报给县局监察大队后,后续工作就由县国土局执法监察大队完成,除非县局监察大队要求我们派人协助处理外,其他工作不需要我们继续跟踪处理了,后来县国土局对黄某弟作出了行政处罚和移交公安立案处理,黄某弟在谭勒村八队的土地上填土是没有向怀城镇国土所申请办理相关手续的,经过市国土局和市农业局派技术人员来现场核实过,黄某弟填土的耕地全部都在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范围内,县国土局对黄某弟发出了“三书”(即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该“三书”是周某荣代监察大队送达给黄某弟的。
(四)证人孔某科的证言:涉及刑事犯罪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有在2014年处理的黄某弟违法用地案和黄某波违法用地案两宗案件,黄某弟违法用地案是在2013年3月就开始立案查处了,我到怀城镇国土所任职后,曾多次与国土所的工作人员或者会同县局监察大队邓某平、陈某生等人到现场口头制止,但黄某弟不听我们的劝告,继续填土,甚至见不到他本人,怀城镇国土所通过村委会黄某勇通知黄某弟到国土所,但黄某弟不同意签收停工通知书,也拒绝做笔录,我们多次口头或者书面制止黄某弟违法填土的行为,但是制而不止,黄某弟填土的面积越填越大,县局监察大队就对黄某弟再次立案。黄某波违法用地案是我到怀城镇国土所任职后不久,通过群众举报发现,我们发现时黄某波已经填土完毕和砌好了围墙,厂棚正在建上盖,尚未完工,我们当场就口头制止了黄某波的违法行为,同时向黄某波发出一份《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做了询问笔录和收集了其他证据材料,做好这些工作后就把所有的书面材料汇报给县局监察大队,剩下的工作就由县局监察大队跟踪处理,县局监察大队的副队长蔡某斌打印好对黄某弟、黄某波作出的“三书”,即《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委托我们所代为送达,第一次是我和谭某松送到谭勒村,因为黄某弟拒绝签收,所以就将“三书”拿到村委会,让村干部莫某兰代签的。第二次是我们通过村干部通知黄某弟到怀城镇国土所领取的,但黄某弟拒绝签收,当时我们还拍了照,黄某波的“三书”则是我派人送达的,我们是先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过了一段时间再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黄某弟没有停止违法行为,我们发现黄某弟只填几亩左右到后来二十多亩,黄某波也没有停工,当时我们发现时黄某波正在盖厂棚,但黄某波不听劝告,继续施工建设,我们除了对黄某弟和黄某波发出《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和口头制止外,没有采取其他措施了,我没有收到黄某弟和黄某波申请办理手续的相关材料,经过市国土局和市农业局派技术人员来现场鉴定,黄某弟和黄某波填土的耕地全部都在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范围内,我和谭某松、周某荣等人到现场巡查过三四次,每次都会看到有车辆运送淤泥到现场以及黄某波的厂棚正在搭建,我们都会口头制止,他们会停工,但当我们离开现场,他们又会继续倾倒淤泥和搭建厂棚,我们第一次巡查发现时已经发出书面的停工通知书,之后到现场巡查时只能口头制止,除此之外就没有采取其他措施了,每次巡查回来后,我都会打电话向县局监察大队大队长蔡某汇报,告诉蔡某现场还继续填土和施工建设,蔡某答复我说案件已经进入了法律程序,让我们制止他们,不让他们继续施工建设,我们国土所的职责是对辖区范围内的土地违法案件巡查、发现和向县局监察大队汇报,汇报后,由县局监察大队对土地违法案件处理,具体怎么处理就由监察大队决定,如果监察大队需要我们国土所协助或委托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的,我们国土所就应当配合。我们国土所是代监察大队送达文书,具体是否履行是监督大队监督,行政复议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是监察大队负责的,按照相关规定,罚款应该是由当事人去银行缴纳,有关单据则由县财政局出具,有时县国土局监察大队出具的文书或者其他书面材料要求我们国土所的工作人员签名,我们看到过文书认为是符合事实的,会按照要求签名,但这些文书材料都是由监察大队起草和审批的,《黄某弟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和《黄某波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末页的“孔某科”是我本人签名,黄某波违法用地案和黄某弟违法用地案是我们国土所汇报后,我们国土所派人协助了县国土局监察大队工作,而且这件事发生在怀城镇国土所辖区范围内,所以县国土局监察大队就要求我作为怀城镇国土所的代表在调查报告上签名,这两份调查报告是县国土局监察大队的人起草的,县国土局监察大队没有找我们国土所讨论过,也没有征求过我们国土所的意见,我只是在调查报告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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