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怀法刑初字第374号 (4)
(五)证人邓某平的证言:涉及刑事犯罪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有黄某弟违法用地案和黄某波违法用地案,这两宗案件是县国土局监察大队第一次处理涉及刑事犯罪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刑事立案标准是毁坏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一般耕地10亩以上,监察大队对黄某弟立过两次案,第一次立案时面积比较小,监察大队和怀城镇国土所的工作人员多次到现场制止黄某弟违法填土行为,但黄某弟不听劝,继续填土,越填越大,后来我们再次对黄某弟立案查处。黄某波最先建成工厂的地方属于建设用地,有合法手续的,但他后来扩大了工厂范围(即水泥砖厂的位置),非法占用了基本农田,黄某弟非法填土的耕地全部都在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范围,黄某波后来扩大地部分在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黄某弟刚开始填土时就已经被怀城镇国土所发现并制止,但黄某弟没有听劝,继续填土,蔡某第一次派我到现场处理时,现场已经被填了两三亩左右,所填的泥土还未被推平,尚未用机械压实,也没有铁棚和铺石渣地面,现在黄某弟填土的耕地已经被填了泥土并推平,有部分地面铺了石渣,完全破坏了耕作层和灌溉设施,我们除了书面或者口头制止黄某弟违法填土行为外,没有采取其他措施。怀城镇国土所将黄某波违法用地案移交监察大队处理时,黄某波违法填土的地方已经填好土,并砌好了围墙,厂棚已经建好,现场也安装了一套制作水泥砖的机械,但尚未开工制作水泥砖,现在砖厂有两套制作水泥砖的机械和制作水泥砖的原材料,有供电和供水设备的,而且现在还在动工制作水泥砖,监察大队只是口头劝说黄某波,没有采取其他措施,怀城镇国土所有向黄某弟和黄某波送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监察大队有对黄某弟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将所填的泥土清理出现场,并恢复耕地原状,而黄某弟既没有限期整改,也没有停止填土违法行为,我每次到现场回来都向蔡某汇报黄某弟还在继续填土的情况,蔡某听后一般都会让我们继续跟进,并说会将这个情况向黎某华汇报。我们到现场处理时,曾遇到过现场有四五辆车运送淤泥准备倾倒,经过我们制止和劝说,司机会停下来,但等我们离开后,他们就会在现场倾倒淤泥,没有对违法填土的车辆、施工设备、建筑材料等采取扣押、查封措施或者通知交警部门、公安部门采取扣押、查封等措施。我没有向县国土局领导、县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领导汇报过,是否采取措施或者具体怎么处理是领导决定的事情,没有及时委托市国土局进行鉴定的具体情况我不清楚,我是按照蔡某队长的指示办事,对黄某弟和黄某波的行政处理是没有经过集体讨论的,黄某弟和黄某波既没有清理所填泥土,恢复原状,也没有缴纳罚款,亦没有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向法院起诉,在市局出具鉴定后向县公安机关移送前,蔡某在监察大队办公室说过这两宗案件准备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但县局班子领导的意思是再给黄某弟和黄某波一次机会,如果他们能够清理所填泥土,恢复原状和缴纳了罚款,就不用移送公安。我没有写过《黄某弟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和《黄某波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这两份调查报告是蔡某斌写好后叫我签名的,调查报告的处理意见是蔡某斌起草的,起草的时候没有问过我对案件的处理意见,我承认我们的工作存在疏忽,至于是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则是领导决定的事情,对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当事人行政立案是不用县国土局领导审批的,但黄某弟和黄某波违法填土的案件,对黄某弟和黄某波是否向公安机关移送就需要经过县国土局领导班子讨论,以前在查处土地违法过程中都有采取过扣押措施,在采取扣押措施前,我一般都会打电话请示蔡某,由蔡某决定是否采取扣押等措施,我没有向蔡某提过采取相关措施制止黄某弟继续填土行为的意见,但我和同事有对在现场倾倒淤泥的车辆进行拍照,并告知他们说如果继续在现场倾倒淤泥,就通知交警过来扣押车辆,实际没有扣押过,在黄某弟拒绝履行时,没有提请公安机关予以协助是我们工作疏忽。
(六)证人蔡某斌的证言:我在怀集县国土局监察大队工作期间,涉及刑事犯罪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只有两宗,分别是黄某弟违法用地案和黄某波违法用地案。黄某弟违法用地案和黄某波违法用地案是怀城镇国土所移交监察大队处理的,我主要是在办公室负责这两宗案件有关法律文书的处理,所以一直都没有到现场看过,现场具体情况我不是很清楚,但从怀城镇国土所和监察大队收集回来的案卷材料来看,监察大队对黄某弟违法用地一事曾两次立案处理,第一次是对黄某弟违法用地9亩多的事实立案查处,黄某弟违法填土的土地属于基本农田,但因为这两宗案件是怀集县国土局监察大队第一宗处理的涉及刑事犯罪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所有有些工作程序不是很清楚,蔡某就打电话给四会市或者鼎湖区国土局监察大队请教,也向县公安局询问过,经过询问得知移交公安机关处理需要有市国土局对土地毁坏程度的鉴定文书,后来我们监察大队就向市国土局请示,要求市国土局对黄某弟违法用地毁坏程度作出鉴定,由于申请鉴定需要准备图纸、测绘等材料,所以在准备这些材料过程中需要花费一些时间,我们准备好材料后,市国土局派人到现场察看,当时发现黄某弟填土的面积扩大了,因此市国土局的人就没有进行鉴定,而我们监察大队就将黄某弟继续非法填土的面积再次立案,做好材料再申请市国土局鉴定。黄某波向黄某弟承租了5.3亩的耕地建一个水泥砖厂,发现黄某波填土的土地也是属于基本农田,所以监察大队也对黄某波进行立案处理,处理过程跟黄某弟违法用地案差不多,怀城镇国土所将黄某弟违法用地案移交给监察大队处理时,黄某弟在“旱塘”上填土的面积已经有9亩,监察大队就对黄某弟违法用地一案进行立案查处,并作出处理决定,在处理过程中,怀城镇国土所孔某科等人曾来到监察大队办公室,并向蔡某汇报黄某弟还在“旱塘”上继续填土,蔡某听了汇报后就派邓某平等人会同怀城镇国土所的工作人员到现场巡查,他们到了现场具体做了什么工作,我就不清楚了,但黄某弟没有配合我们的工作,所以案卷里没有黄某弟的询问笔录,而且黄某弟没有听我们的劝告停止非法填土行为,而是变本加厉,继续非法填土,导致毁坏的基本农田面积越来越大。而怀城镇国土所将黄某波违法用地案移交给监察大队处理时,黄某波填土工作已经完毕并推平淤泥,我只是负责立案手续的办理、填写《立案呈批表》、《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呈批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剩下的工作包括送达法律文书、移交案件、行政处罚的执法等工作都不是我的职责范围,都是由队长蔡某安排其他人员去完成,监察大队开始对黄某弟擅自占用9亩耕地填土的违法事实立案时,我们没有打算将这宗案件作为刑事案件移交给公安机关处理的,在2013年9月30日对黄某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来打算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效后三个月后向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差不多满三个月的时候,蔡某决定将这个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所以就申请市国土局对黄某弟违法填土的耕地毁坏程度作鉴定,因为黄某弟一直不听劝告,而是变本加厉,继续填土,进一步扩大了填土面积,所以县国土局派出测绘队,经过重新测量黄某弟实际占用耕地填土面积后再向市国土局申请鉴定,2013年12月11日印发的县国土局文件《关于怀集县怀城镇谭勒村委会第八经济合作社农用地毁坏鉴定的请示》,2014年4月10日才立案的情况我不清楚,要问蔡某才知道,怀城镇国土所有向黄某弟和黄某波送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监察大队有对黄某弟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因为黄某弟不听劝告,在怀城镇国土所发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后不但没有停工,反而变本加厉,继续填土,《责令整改通知书》不是我填写的,是蔡某带人到现场填写的,2014年5月,监察大队将黄某弟和黄某波的案件移送县公安机关处理,我没有向县国土局领导、县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领导汇报过,也没有向公安机关发出书面通知。在2013年年尾,蔡某交代我说要将黄某弟和黄某波这两宗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让我准备有关手续和材料的,因为黄某弟已经扩大了填土范围,我们打算对黄某弟扩大填土的违法事实再次立案,发出处罚决定书后再一起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所以在2014年5月才移交公安机关,黄某弟和黄某波没有缴纳罚款,也没有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者向法院起诉,我们没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我们监察大队有做得不够到位的问题,一是在制止无效的情况,没有及时通知公安机关和其他部门介入协助执法,二是在当事人没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况下,没有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蔡某当时已经说打算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了,要等公安机关处理,所以就一直拖了下来,这两宗案件在行政处罚书差不多生效的时候,我都会向队长蔡某汇报,让蔡某决定是否将案件移送法院强制执行,《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呈批表》的承办人建议栏的内容一直都是我填写的,是根据案件材料的具体情况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填写的,是没有经过讨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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