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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怀法刑初字第374号 (8)

(十六)证人莫某兰的证言:我于2011年当选怀集县怀城镇谭勒村委会副主任,“旱塘”是谭勒村委会第八经济社集团所属的土地,“旱塘”大概有七八亩是水田,因为水利不通的问题,春季基本上能种植水稻,秋季干旱基本上无法种植水稻,八队的人就决定将这块地出租给别人,我不知道“旱塘”的淤泥是谁运来的,但经常都有车辆运送淤泥在“旱塘”上倾倒,时间跨度至少有一年以上,我代替黄某弟签收过一次罚款单,具体情况我记不起来了,我收到罚单当日就马上叫黄某弟来村委会拿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及三张送达回证上的签名是我本人签名,但日期不是我写的。

(十七)证人黄某勇的证言:“旱塘”是谭勒村委会第八经济社集体所属土地,“旱塘”一共有38亩,而且属于基本农田,三四年前,怀城镇政府引进一个顺德老板打算租用我村“旱塘”这块地发展经济,过了两三天,黄某池又引进了另一个老板谢某,谢某将租金提到2200元每亩每年,所以我村决定将“旱塘”出租给谢某,租期20年,谢某交了第一次租金后就没有交租了,没有再理了。黄某弟在2013年年初八当选八队队长,黄某弟打算在“旱塘”上建一个无公害蔬菜基地,但我不清楚黄某弟怎么跟谢某交接的,现在“旱塘”已经被淤泥推平了,在2012年下半年我曾看到“旱塘”的路边挂着一块写着“招收余泥”的纸皮牌子,后来是因为很多人在那里倾倒砖头等之类的建筑废渣和怀城镇国土所的工作人员来跟黄某弟说过,这块牌子就被拿下来了,2012年年底,怀城镇国土所周所、谭某松和一个工作人员找到我并问我谁在“旱塘”上填土的,我当时回答说不知道,于是我就带领着他们去到问黄某弟,黄某弟说他不知道,是其他人运来偷排的,怀城镇国土所周所和谭某松跟黄某弟说“旱塘”是属于农保区,叫黄某弟不要在“旱塘”上填土了,并当场给黄某弟发了一份停工通知书,黄某弟说不是他填的土,不关他的事,就拒绝签收通知书,周所把通知书放在黄某弟家里就离开了。

(十八)证人莫某荣的证言:“旱塘”是谭勒村委会第八经济社集体所属的土地,这块地在黄某弟的父亲任八队队长时就已经出租给谢某了,但具体情况我不清楚,黄某弟当选八队队长后,他跟我说打算将“旱塘”填平搞蔬菜基地,我跟黄某弟说最好交一份材料给怀城镇国土所,后来黄某弟就向怀城镇国土所交了一份材料,当时我和黄某弟、黄某池三个人一起去到怀城镇国土所二楼找到温所长,黄某弟跟所长说他们打算将“旱塘”填平搞室内蔬菜基地,并将室内蔬菜基地的材料交给所长,温所长看过材料后回答说可以填平,最好搞一个书面手续,还可以领取补助,后国土所的工作人员将材料放在一楼的铁柜里,谢某承租期间已经有人在“旱塘”上倾倒淤泥,直到黄某弟被抓,持续的时间已经有两年以上,“旱塘”被堆填淤泥期间,我看见国土局执法队的工作人员来过一次,两三个人,但我不认识他们,他们过来问八队的农民“旱塘”这块地的淤泥是谁倾倒,有无审批手续,并进行拍照。

(十九)证人谢某的证言:2011年年底,怀集县怀城镇谭勒村委会的黄某池跟我说谭勒村委会第八经济社有一块地要出租,问我是否有意愿承租,我听黄某池说当时还有另外一个老板有意承租这块地,但对方给出的价格是2100元每亩每年,后来我经过与谭勒村委会第八经济社社员几次交涉,最终以2200元每亩每年的价格承租了“旱塘”这块地,一共是38亩,原来我打算租下这块地是种植草莓的,但交了第一年租金后因为资金断链就没有继续交租了,我没有继续交租后,怀城镇谭勒村委会第八经济社的队长黄某健问我是否还要续租,如果不再续租就把租赁合同退还给他,后来我没有续租,就把合同退还给黄某健了,我承租“旱塘”的时候一直没有处理过,也没有被倾倒淤泥,但是退租的时候,我经过“旱塘”时候就看到“旱塘”靠近路边的位置已经被人倾倒了十几车左右的淤泥,当时这些淤泥被堆得零零散散的,我没有看到有人制止过,后来的事我就不清楚了。

(二十)证人谢某某的证言:大概三年前,我弟弟谢某承租了“旱塘”这块地,但交三年租后就没有续租了,谢某没有承租后,这块地就荒废了,长了不少杂草,同时被别人偷排淤泥,2014年年初,黄某弟当选生产队长后就商议将这块地推平后出租给别人,增加生产队收入,后黄某弟叫黄某波的铲车将淤泥推平了,大概有9亩左右,主要是淤泥推到低洼的地方,县国土局曾发过两次处罚通知书给黄某弟,但黄某弟没有缴纳罚款,其他单位也没有作出罚款或罚金决定。

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蔡某的供述与辩解:基层国土所在发现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后,将相关案件材料交给执法监察大队副大队长蔡某斌处,首先由蔡某斌审查材料,蔡某斌审查后认为需要立案的,就填写《立案呈批表》和《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填好后就交给监察股股长苏某君审核,苏某君主要是对法律文书适用的法律条文进行审核,苏某君审核后再交给我审批,我审批后就可以立案了并正式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对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当事人行政立案不用请示国土局领导的,执法人员在具体执法过程中都可以行使扣押、登记保存等必要措施,我的下属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如果需要采取扣押、登记保存等必要措施,有时会打电话向我请示一下,有时就没有打电话请示直接采取扣押等措施,对一般农村违法建房案件,我们是没有向法院送交案件,申请强制执行,对于重大的案件、存在土地纠纷的案件或者县委县府比较关注的案件,如果当事人没有自觉履行行政处罚的,在处罚决定书将要到期的时候,蔡某斌就会提醒我,由我决定将案件送交法院,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具体送交手续就由蔡某斌或者苏某君办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涉嫌构成犯罪需要向司法机关移送时,首先需要市国土局对违法破坏的土地进行程度鉴定,具体应当由案件材料审查人向我提出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的意见,然后再由我向县国土局领导班子提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意见,由县国土局领导班子决定,在工作中,如果需要请求公安机关和其他部门协助执法时,一般是由具体执法人员向我提出意见,由我决定,怀城镇国土所将黄某弟非法占用“旱塘”填土一案移交给执法监察大队时,黄某弟填土的面积为一两亩左右,当时我曾带队到现场时,黄某弟说这块地填高是准备种植蔬菜的,我认为填高后种植蔬菜是可以的,这是我个人理解,我认为黄某弟填高后重新上耕作层并种植农作物并不算破坏土地,所以当时我没有制止黄某弟非法填土行为,而是同意黄某弟将“旱塘”填高,但我要求黄某弟填高后种植蔬菜,后来黄某弟填土的面积越来越大,而且没有按照他所讲的种植蔬菜,我多次打电话给黄某弟并劝说铺上耕作层并种植蔬菜,但黄某弟没有听劝,后来我就对邓某平说黄某弟继续这样下去是不行的,就交代邓某平对黄某弟出具《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当时没有找到黄某弟,邓某平就将《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立一块木牌,钉在现场并拍了照片,但黄某弟没有按照通知要求进行整改,依然进行非法填土的行为,我们对黄某弟违法填土一案采取行政立案的措施,2013年6月4日对黄某弟发出《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后,我们多次派人找黄某弟,但都找不到,所以才拖到2013年9月14日才立案查处,在书面制止无效的情况下,我没有向有关领导汇报或者函告怀城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当时我想黄某弟非法填土的面积超过五亩了,已经涉嫌构成犯罪,准备做足材料后就向县公安机关移送案件,所以就没有采取其他措施制止黄某弟违法填土的行为,放任黄某弟继续填土,因为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需要鉴定书,当时我们将申请材料送到市国土局办公室,不久后市国土局办公室就将我们的申请材料退了回来,李某副局长让我们重新整理过申请材料再向市国土局申请,大概一两个月后我们再次向市国土局申请鉴定,所以没有及时移送。第一次对黄某弟的处理决定是蔡某斌将《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呈批表》打印好后交给苏某君审核,苏某君审核后就交给我审批决定,是没有经过集体讨论的,没有将调查结果向县局领导汇报,后黄某弟没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也没有向县政府复议或者向法院起诉,但我有跟黎某华局长汇报黄某弟这宗案件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打算将这宗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当时黎某华局长就说做足材料,该移送就移送。当时我打算做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了,执法监察大队第一次处理这类案件,我想公安机关抓了黄某弟后,黄某弟就能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了,所以没有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于黄某弟扩大毁坏基本农田范围的违法行为没有及时立案是因为当时邓某平会同测绘股的人到现场实地测量,测量结果当时口头向我汇报的,当时蔡某斌没有填写《立案呈批表》给我审批,在第二次对黄某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没有经过集体讨论的,也是由蔡某斌填好《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呈批表》,打印后交给苏某君审核,后再交给我审批决定,黄某弟没有履行第二次行政处罚决定,也没有向县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向法院起诉。黄某波向黄某弟承租了部分耕地建水泥砖厂,该部分属于基本农田,执法监察大队也对其进行立案处理,黄某波非法占用“旱塘”填土案一样,由蔡某斌负责打印法律文书,邓某平带队外出工作。当时鉴定书出具后,我就打算将这两宗案件移送县公安机关处理,但肯定先提交县国土局领导班子研究,当时县局领导班子黎某华局长、叶某强副局长、李某副局长、梁某海副局长、陈某扬党组成员、何某峰书记、谭某栋党委副书记、黄某生纪委书记和我一起参加会议,会议记录是由办公室主任李某年或者副主任谢某天记录,在会议讨论这两宗案件处理意见前,我作为执法监察大队大队长,首先提出我的处理,即经过市国土局和农业局的鉴定,黄某弟和黄某波这两宗非法填土案件已经构成刑事犯罪,应该移送县公安机关处理,我提出意见后,其他领导班子成员都没有出声,没有提出意见,所以黎某华局长就说:“我们国土局再给黄某弟和黄某波一次机会,要求我们执法监察大队做好黄某弟和黄某波的工作,限黄某弟和黄某波一个月内恢复原状、交清罚款,如果恢复原状、交清罚款,他们两宗案件就不用移交县公安机关处理。”会后,我和邓某平分别打电话给黄某弟和黄某波并跟他们说清我们国土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的结果,但黄某弟和黄某波都没有听从我们的劝告,既没有恢复原状也没有缴纳罚款,所以后来我们就将黄某弟和黄某波这两宗案件移送县公安机关处理。如果违法用地当事人没有向县政府申请复议,也没有向法院起诉,自向违法用地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后,行政处罚决定书就开始生效,我们就应当向违法用地当事人发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督促违法用地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当事人仍不履行的,我们就应当将案件移交法院,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最迟不得超过六个月,否则法院将不予受理,我不清楚是否有其他办法向黄某弟和黄某波追缴罚款。我认为我们国土部门很多个人存在失职行为,如蔡某斌在审查材料时没有提出及时对黄某弟扩大填土部门面积进行立案,没有及时递交《立案呈批表》;苏某君作为股长,也没有认真跟踪落实这两宗案件的处理;邓某平在处理过程中,也没有提出采取相关措施予以制止的意见;我也应当承担领导责任,在黎某华局长提出再给黄某弟和黄某波一个月时间内,没有提出反对意见;黎某华局长在黄某弟和黄某波的行为构成犯罪的情况下没有及时将案件移送县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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