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224刑初20号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粤1224刑初20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植某,女,196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东省怀集县诗洞镇诗洞居委会。因本案于2014年11月9日被广东省怀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逮捕,同年12月1日被广东省怀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2月1日被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检察院以怀检公诉刑诉[2015]3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植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淑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植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年底至2014年11月期间,被告人植某在其家中接受他人“六合彩”外围码,投注金额达60876元。
公诉机关认为指控被告人植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赌博罪。建议对被告人植某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植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判处六个月以下刑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年底至2014年11月份期间,被告人植某在其位于怀集县诗洞镇诗洞居委会诗街的住宅内,非法收受陈某佳、梁某英、徐某杨等人投注的“六合彩”外围码进行赌博,收受投注金额共计人民币60876元,非法获利人民币3000元。
2014年11月8日,公安机关接群众举报在被告人植某住宅内抓获正在进行“六合彩”外围码赌博活动的植某,并当场缴获“六合彩”外围码赌博账单一批。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六合彩投注记录单、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结果单,证人陈某佳、梁某英、徐某杨的证言及证人陈某佳、梁某英所作的辨认笔录,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植某的经过,被告人植某的新常住人口信息,被告人植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案在审理期间,被告人植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植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六合彩”外围码赌博,收受他人的投注金额共计人民币60876元,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植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鉴于被告人植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综合控辩双方的量刑意见,根据被告人植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植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二、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苏永任
代理审判员 罗淑慧
人民陪审员 徐秋萍
二о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郭素萍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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