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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224刑初23号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粤1224刑初23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龙某星,男,1969年8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东省德庆县永丰镇文善村委会。因本案于2015年8月25日被广东省肇庆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广东省怀集县看守所。

辩护人古励妍,广东七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检察院以怀检公诉刑诉[2015]3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龙某星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启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龙某星及其辩护人古励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6月8日,张某强、黎某标(另案处理)二人合伙以58万元向李某矿、陆某平购得本县洽水镇石莹村委会土名“发水米”山场的林木砍伐,并签订了《订立转让林木山场协议》。2010年9月1日,张某强、黎某标以张某强名义向怀集县林业主管部门办理并取得了上述山场的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地点为石莹村v林班16、20小班,采伐期限为2010年9月1日至12月31日。后张某强、黎某标与陈某通(已判刑)于2010年11月14日签订了《砍伐运输合同书》,并将上述林木采伐许可证复印件交给陈某通。2011年2月至5月份,被告人龙某星明知张某强、陈某通、黎某标所办理的林木采伐许可证期限已过期,还进场管理林木的采伐。经肇庆市中林实业有限公司依法鉴定:被采伐林木的现场位于本县洽水镇石莹村v林班36小班;被砍伐林木的面积26.0亩;被采伐林木的蓄积89.0162立方米;被采伐的林木是生态公益林。

2012年8月1日,被告人龙某星明知上述“发水米”山场尚未办理新的林木采伐许可证,还受雇于被告人陈某通到“发水米”山场砍伐林木,直至同年9月12日案发时停止砍伐。经肇庆市中林实业有限公司依法鉴定:被采伐林木的现场位于本县洽水镇石莹村v林班35小班;被砍伐林木的面积6.0亩;被采伐林木的蓄积52.916立方米;被采伐的林木是生态公益林。

经林业主管部门核查:2010年至今,林业主管部门未核发本县洽水镇石莹村v林班35、36小班(土名“发水米”山场)的林木采伐许可证;且上述两处采伐现场均不在怀集县(2010)采字第0275号的《广东省商品林采伐许可证》采伐地点的范围。

公诉机关认为指控被告人龙某星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龙某星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龙某星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是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龙某星以滥伐林木罪判处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龙某星及其辩护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8日,同案人张某强(已判刑)、黎某标(另案处理)二人与李某矿、陆某平签订了《订立转让林木山场协议》,合伙以58万元向李某矿、陆某平购得怀集县洽水镇石莹村委会土名“发水米”山场的林木,承包期限至2012年12月31日。2010年9月1日,张某强、黎某标以张某强名义向怀集县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并取得了证号为怀集县(2010)采字第0275号的《广东省商品林采伐许可证》,采伐地点为怀集县洽水镇石莹村v林班16小班、20小班,采伐期限为2010年9月1日至12月31日。2010年11月14日,张某强、黎某标与陈某通签订了《砍伐运输合同书》,并将上述林木采伐许可证复印件交给陈某通。2011年2月至同年5月,被告人龙某星明知已办理的林木采伐许可证期限已过,还受雇于陈某通进场管理。经肇庆市中林实业有限公司鉴定,被采伐林木的现场位于怀集县洽水镇石莹村v林班36小班;被砍伐林木的面积26.0亩;被采伐林木的蓄积89.0162立方米;被采伐的林木是生态公益林。

2012年8月1日,被告人龙某星明知上述“发水米”山场尚未办理新的林木采伐许可证,还受雇于陈某通到“发水米”山场砍伐林木,直至同年9月12日案发时停止砍伐。经肇庆市中林实业有限公司鉴定,被采伐林木的现场位于怀集县洽水镇石莹村v林班35小班;被砍伐林木的面积6.0亩;被采伐林木的蓄积52.916立方米;被采伐的林木是生态公益林。

经怀集县林业局林政股核查:2010年至2013年9月,怀集县林业局未核发怀集县洽水镇石莹村v林班35小班、36小班(土名“发水米”山场)的林木采伐许可证;且上述两处采伐现场均不在怀集县(2010)采字第0275号的《广东省商品林采伐许可证》采伐地点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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