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224刑初23号 (2)
综上,被告人龙某星共采伐林木141.9322立方米。
2015年8月25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龙某星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肇庆市中林实业有限公司调查报告书,怀集县林业局林政股出具的证明、采伐位置图、情况说明、提取笔录、提取证据笔录、订立转让林木山场协议、合同书、收据、怀集县(2010)采字第0275号《广东省商品林采伐许可证》、砍伐运输合同书、补充合同、协议书、砍运合同书、怀集县承包责任山合同书、山权林权证,证人赖某全、李某平、邓某某三、韦某清、祝某华、刘某义、钟某华、梁某初、陆某光的证言及证人李某平、刘某义、陈某良的辨认笔录,同案人张某强、陈某通的供述及同案人陈某通的辨认笔录,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龙某星的经过,被告人龙某星的新常住人口信息,被告人龙某星在公安机关所作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星无视国家法律,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受雇于他人参与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龙某星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鉴于被告人龙某星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龙某星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从轻处罚。综上,依法对被告人龙某星减轻处罚。据此,综合控辩双方的量刑意见,根据被告人龙某星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龙某星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苏永任
代理审判员 罗淑慧
人民陪审员 殷莹玲
二о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郭素萍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五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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