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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224刑初14号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粤1224刑初14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某清,男,1964年1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东省怀集县怀城镇城东罗龙村委会。因本案于2014年10月16日被广东省怀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广东省怀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1月14日被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莫某飞,男,1958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东省怀集县怀城镇城东罗龙村委会。因本案于2014年10月16日被广东省怀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广东省怀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1月14日被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温某弟,女,196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东省怀集县怀城镇城东罗龙村委会。因本案于2014年10月16日被广东省怀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广东省怀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1月14日被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文,男,196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东省怀集县怀城镇城东罗龙村委会。因本案于2014年10月16日被广东省怀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广东省怀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1月14日被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莫某超,男,1991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东省怀集县怀城镇城东罗龙村委会。因本案于2014年10月16日被广东省怀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广东省怀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1月14日被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莫某华,男,198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东省怀集县怀城镇城东罗龙村委会。因本案于2014年10月16日被广东省怀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广东省怀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1月14日被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林,男,1947年5月22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住广东省怀集县怀城镇城东罗龙村委会。因本案于2014年10月16日被广东省怀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广东省怀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1月14日被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梁某星,男,1982年5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东省怀集县怀城镇城东罗龙村委会。因本案于2014年10月16日被广东省怀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广东省怀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1月14日被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何某新,男,198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东省怀集县怀城镇城东罗龙村委会。因本案于2014年10月16日被广东省怀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广东省怀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1月14日被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检察院以怀检公诉刑诉[2015]3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清、莫某飞、温某弟、李某文、莫某超、莫某华、李某林、梁某星、何某新犯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忠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清、莫某飞、温某弟、李某文、莫某超、莫某华、李某林、梁某星、何某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30日至2014年10月15日期间,被告人高某清、温某弟、梁某星、莫某超、莫某华、莫某飞、李某文、何某新、李某林以没有收到征地款为由,窜到广东输变电工程公司施工路段设置障碍及进入施工现场阻扰施工,致使广东输变电工程公司无法施工造成经济损失44280元。

公诉机关认为指控被告人高某清、温某弟、梁某星、莫某超、莫某华、莫某飞、李某文、何某新、李某林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九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以破坏生产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综合本案的情况,建议对被告人高某清、温某弟、梁某星、莫某超、莫某华、莫某飞、李某文、何某新、李某林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高某清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判处缓刑。

被告人莫某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判处缓刑。

被告人温某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判处缓刑。

被告人李某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判处缓刑。

被告人莫某超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判处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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