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224刑初14号 (2)
被告人莫某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判处缓刑。
被告人李某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判处缓刑。
被告人梁某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判处缓刑。
被告人何某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高某清是怀集县怀城镇罗龙村委会第十四队队长,被告人莫某飞、温某弟、李某文、莫某超、莫某华、李某林、梁某星、何某新是怀集县怀城镇罗龙村委会第十四队村民。2014年9月30日至2014年10月15日期间,被告人高某清以没有收到征地款为由组织被告人莫某飞、温某弟、李某文、莫某超、莫某华、李某林、梁某星、何某新窜到广东输变电工程公司施工必经路段设置路障及进入施工现场阻扰施工建设,致使广东输变电工程公司因无法施工而造成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44280元。
另查明,被告人莫某飞参与4次拦路,被告人温某弟、李某文参与3次拦路,被告人莫某超、莫某华、李某林参与2次拦路,被告人高某清、梁某星、何某新参与1次拦路。
上述的事实,认定的证据如下:
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怀公治刑}勘[2014]k441224060000201400008号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证明公安机关对案发现场及周边进行了勘查的情况。
二、书证材料
(一)工程开工报审表、工程开工报告、中标通知书、肇庆220千伏怀集变电站工程施工合同、关于肇庆220千伏怀集输变电工程建设项目预审的请示、关于肇庆220千伏怀集输变电工程用地的预审意见,证明怀集输变电工程公司的施工是经过合法报批的情况。
(二)关于“成通屋背、屋头圹”山场权属的处理决定,证明怀集县怀城镇罗龙村十四经济合作社与怀集县怀城镇谭勒村第一经济合作社争议的“成通屋背、屋头圹”山场的林地所有权确认归怀集县怀城镇谭勒村第一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的情况。
(三)关于调整增加部分220千伏及110千伏输变电工程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通知、通告,证明输变电工程项目前期工作开展、相关事项通告的情况。
(四)同意书,证明罗龙村第十四经济合作社村民所签署的同意将存在争议的征地补偿款提交至怀集县司法局公证处公存,并同意不阻挠怀集输变电工程正常施工的情况。
(五)进账单,证明怀集县征地服务中心将争议山场的征地补偿款转至怀集县司法局公存的情况。
(六)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九被告人无违法犯罪前科的情况。
(七)查处经过,证明公安机关查处九被告人经过的情况。
(八)新常住人口信息,证明九被告人基本身份情况。
三、鉴定意见
怀价鉴【2014】g-156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广东输变电工程公司因无法施工而造成相关损失合计人民币44280元。
四、证人证言
(一)证人邓某茂的证言:我公司与肇庆市供电局签订在怀集县怀城镇罗龙村委会地名叫社口的地方建设一座220千伏的变电站,2014年10月9日14时许,附近20多个村民又到我们变电站堵塞大门口,不让我们变电站运送建筑材料的车辆通行,期间他们用摩托车堵塞,还用石头、树枝拦截,不让任何车辆通行。10月15日下午,有二十几名村民又来到变电站附近,围堵那三辆货车,我们就打电话报警。
(二)证人娄某旺的证言:2014年10月10日19时30分,我们三辆大货车被拦截在门口处,当地的村民在变电站门口附近使用大块的石头、竹子等物品阻拦我们运输车辆运输物品进入该变电站,到了12日晚上,又来两辆大货车也被拦截在那里,直到14日上午,变电站的工作人员把那些拦路的阻碍物移开后才得以进了变电站卸货,14日中午我的车卸完货出到变电站门口又被村民拦路了不让进去,所以拖到今天共五天了还在那里,这种情况属于要向托运方追究经济赔偿的情况了,据我了解,公司补偿我们司机的损失每天费用都要一千元左右的,当时村民除了阻拦车辆不准进入外,没有打人、砸物的行为。
(三)证人张某召的证言:2014年10月10日晚上,我开的货车到达220千伏怀集变电站站址处被大约二十名村民阻拦,车辆无法驶进工地,我在这里白白呆了几天,又无法卸货离开,吃住及误工费等大约损失四、五千左右。
(四)证人陈某文的证言:2014年9月30日到2014年10月15日期间,怀城镇罗龙村村民阻碍肇庆220千伏怀集输变电工程公司施工,2014年9月30日,我在怀城镇罗龙村谭勒“佘口”工地工作,有十多个村民到我们施工现场阻碍我们工作,导致施工方不能正常开展工作,一直到2014年10月15日,这十多天的时间里,每天都有村民在阻碍施工方工作,村民拿竹子在我们的厂区门口前方的道路和办公区前方道路搭起竹竿阻碍我们的货车送货到厂区,也不让厂区里面的货车开出来,这些货车是运送施工方的施工材料进厂区,施工方等这些材料送进厂区才能正常开展工作,2014年9月30日到10月15日期间,有10辆大货车不能正常送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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