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6)粤1224刑初45号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粤1224刑初45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男,于怀集县,身份证号码:×××0034,汉族,大专文化,居民,住怀集县。因本案于2015年9月25日被怀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怀集县看守所。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检察院以怀检公诉刑诉[2015]4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启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在2015年9月3日至2015年9月23日期间,先后多次容留吸毒人员邵某到其位于怀集县怀城镇幸福居委会毓凤路40号的家中吸食毒品。2015年9月23日17时许,怀集县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黄某家中将涉嫌吸毒的被告人黄某和邵某抓获,并从其家中三楼客厅(黄某屋)搜出1小包疑似毒品冰毒的晶体状物品。经尿样检查,被告人黄某和邵某二人甲基安非他明检测试剂呈阳性反应。

公诉机关认为指控被告人黄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黄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黄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请求判处六个月以下拘役。

经审理查明,从2015年9月3日至2015年9月23日期间,被告人黄某先后多次容留吸毒人员邵某到其位于怀集县怀城镇幸福居委会毓凤路40号的家中吸食毒品。2015年9月23日17时许,怀集县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黄某家中将被告人黄某和吸毒人员邵某抓获,并从被告人黄某家中三楼客厅搜出1小包疑似毒品冰毒的白色晶状物。经现场检测,被告人黄某和邵某二人甲基安非他明检测试剂呈阳性反应。同日,被告人黄某因吸食毒品行为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

经广东省肇庆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搜获的1小包白色晶状物,共净重0.46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证人邵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涉案物品入库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黄某的经过,被告人黄某的新常住人口信息及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和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在其家中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鉴于被告人黄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黄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5日起至2016年4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红春

人民陪审员   黄亚敏

人民陪审员   殷莹玲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碧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