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6)粤1224刑初37号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粤1224刑初37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某,男,于怀集县,身份证号码:×××113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怀集县。因本案于2015年10月16日被怀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在怀集县看守所。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检察院以怀检公诉刑诉[2015]4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淑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梁某曾两次贩卖毒品给吸毒人员郑某。2015年9月30日22时许,被告人梁某在怀城镇商业步行街公厕附近贩卖毒品给郑某时,被公安机关现场抓获,并从被告人梁某身上搜出疑似毒品2包。经广东省肇庆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搜出疑似毒品2包,检出氯胺酮成分,共净重1.40克。

公诉机关认为指控被告人梁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梁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梁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量刑幅度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梁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判处一年有期徒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梁某是吸毒人员。2015年9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梁某贩卖毒品给吸毒人员郑某。同年9月30日22时许,在怀集县怀城镇商业步行街公厕附近,被告人梁某再次贩卖毒品给郑某时,被公安民警现场抓获,民警从被告人梁某身上搜出了疑似毒品2包。

经广东省肇庆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搜出疑似毒品2包,共净重1.40克,检出氯胺酮成分。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证人郑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扣押清单,肇公(司)鉴(化)字[2015]1028号毒品检验鉴定报告,公安机关侦查说明及抓获被告人梁某的经过,被告人梁某的新常住人口信息及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无视国家法律,向他人贩卖毒品氯胺酮,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鉴于被告人梁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控辩双方提出的量刑意见。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及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梁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6日起至2016年8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红春

代理审判员   罗淑慧

人民陪审员   王明薇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碧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