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224刑初13号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粤1224刑初13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甲,男,出生于怀集县,,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教练员,住怀集县。因本案于2015年7月8日被怀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逮捕,同年7月24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7日被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戴某,男,于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怀集县。因本案于2015年7月10日被怀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逮捕,同年7月24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7日被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汤满意,怀集县法律援助处律师。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检察院以怀检公诉刑诉[2015]3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甲、戴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忠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甲、被告人戴某及其辩护人汤满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5日,怀集县畅环驾校学员邱某在教练员何某的指导下驾驶粤H×××××学号教练车在畅环驾校天湖训练场上练习车辆的前进与后退,因何某有事需要外出,便委托被告人黄某甲帮忙指导在教练车上练习的邱某。邱某在被告人黄某甲的指导下在畅环驾校天湖训练场内练习机动车驾驶,由于被告人黄某甲没有按照教练员教学工作规范指导训练,导致邱某在练习前进与后退过程中,因驾驶车辆操作不当,碰撞到在训练场地上的学员方某及教练林某,造成方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林某受伤的事故。被告人戴某是畅环驾校天湖训练场的负责人,对此事故的安全生产管理负主要责任。
经鉴定:方某系因头部和胸、腹严重损伤而死亡;林某身体的损伤属轻微伤。
事故发生后,怀集县畅环汽车培训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6日与被害人家属对事故损害赔偿达成协议,赔偿了各种费用138.3万元给被害人家属,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指控被告人黄某甲、戴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黄某甲、戴某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二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甲、戴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请求判处六个月刑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戴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戴某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戴某认罪态度较好,事发后积极抢救被害人,已经超标准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被告人戴某没有犯罪前科,是初犯,请求判处被告人戴某一年缓刑二年。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戴某是怀集县畅环汽车培训有限公司天湖训练场的负责人,负责该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被告人黄某甲和何某是该公司的教练员。2015年7月5日,怀集县畅环汽车培训有限公司学员邱某在教练员何某的指导下驾驶粤H×××××学号教练车在该公司天湖训练场上练习车辆的前进与后退。17时许,因何某有事需要外出,便委托被告人黄某甲帮忙指导在教练车上练习的邱某,被告人黄某甲答应后,何某就离开该公司天湖训练场。邱某在被告人黄某甲的指导下继续在训练场内练习机动车驾驶,由于被告人黄某甲没有按照教练员教学工作规范指导邱某训练,导致邱某在练习前进与后退过程中,因驾驶车辆操作不当,碰撞站在训练场地上的学员方某及教练林某。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戴某立即组织人员将方某和林某送医院治疗,后方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怀集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方某是因头部和胸、腹严重损伤而死亡;林某身体的损伤属轻微伤。
2015年7月8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黄某甲。
2015年7月10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戴某。
2015年7月16日,怀集县畅环汽车培训有限公司与被害人方某家属对事故损害赔偿达成协议,赔偿了各种费用共人民币138.3万元给被害人方某家属,取得了被害人方某家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被害人林某的陈述,证人何某、邱某、黄某乙、黄某丙、卢某、冼某勇、吴某、黄某丁、邓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现场复原粤H×××××学号教练车档位、油门、行驶轨迹试验记录,怀集县畅环汽车培训有限公司章程、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关于公司总监事的聘用书和证明、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相关管理规定、设备设施及张贴制度照片、验资报告、训练场地资格条件技术鉴定报告、租赁土地合同书、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驾驶培训车辆挂靠合同、劳动合同、安全责任书、费用报销单,怀集县“7.5”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收据、刑事谅解书,怀集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及死者照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黄某甲、戴某的经过,被告人黄某甲、戴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及二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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