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怀法刑初字第402号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肇怀法刑初字第402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伍某移,男,1964年9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东省怀集县凤岗镇。因本案于2015年11月24日被广东省怀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9日被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检察院以怀检公诉刑诉[2015]3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伍某移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淑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伍某移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份至7月份期间,被告人伍某移及伍某枝、伍某港、伍某元(均已判刑)等人以怀集县东集林木发展有限公司经过怀集县凤岗镇桂坑村委会地名“来婆冲”山场为由,强行要求该公司支付道路补偿款人民币25000元未果,多次挖烂“来婆冲”山场的道路,并阻止该公司对道路进行维修和运输木材,导致该公司已砍伐的桉树木材无法运出,造成该公司木材损耗约35.2吨,严重影响该公司的生产、经营。
经怀集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35.2吨桉树木的鉴定总价为人民币16896元。
公诉机关认为指控被告人伍某移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被告人伍某移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判处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伍某移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对公诉机关的量刑意见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伍某移伙同伍某枝、伍某港、伍某元(均已判刑)等人以怀集县东集林木发展有限公司经过怀集县凤岗镇桂坑村委会地名为“来婆冲”山场为由,强行要求怀集县东集林木发展有限公司支付道路补偿款人民币25000元未果,多次挖烂“来婆冲”山场的道路,并阻止该公司对道路进行维修和运输木材,导致该公司已砍伐的桉树木无法运出,造成该公司木材损耗约35.2吨,严重影响该公司的生产、经营。
经怀集县凤岗镇林业工作站鉴定,该案造成桉树木材损耗约35.2吨。
经怀集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的35.2吨桉树木价值人民币16896元。
2015年11月24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伍某移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辨证、认证、质证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视听资料,怀价鉴【2014】g-98号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书,怀集县凤岗镇桂坑村委会村民寻衅滋事案的查处记录、林地承包合同书、地形图、怀集县东集林木发展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广东省林木采伐许可证、桉木购销合同、矿山租赁合同、侦查说明,被害人郑某生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李某坚、蒋某林、尹某友、伍某澄、邓某辉、伍某剑、伍某弟、伍某架、伍某威的证言及证人李某坚、蒋某林、尹某友的辨认笔录,同案人伍某枝、伍某港、伍某元的供述,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的经过,被告人伍某移新常住人口信息,被告人伍某移在公安机关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案在审理期间,被告人伍某移的行为取得怀集县东集林木发展有限公司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移无视国家法律,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被告人伍某移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伍某移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鉴于被告人伍某移元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伍某移的行为已取得受害方怀集县东集林木发展有限公司的谅解,有悔罪表现,依法从轻处罚。综上,依法对被告人伍某移从轻处罚,且适用缓刑对其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对被告人伍某移适用缓刑。据此,综合控辩双方的量刑意见,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伍某移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罗淑慧
二о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郭素萍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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