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肇怀法刑初字第395号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肇怀法刑初字第395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鹏,男,198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住广东省怀集县诗洞镇。因本案于2014年11月21日被广东省怀集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12月8日被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检察院以怀检公诉刑诉[2015]3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鹏犯销售假药罪,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2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吕国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鹏为了赚取利润,在其所经营的鹏君药店内多次非法销售藏卫特食准字(2000)第086号“极品七鞭粒”、藏卫特食准字(2001)第017号“九鞭王”、藏卫特食准字(2006)第045号“力加力”等不合格药品。2014年11月14日15时许,怀集县食品药品质量监督局有关工作人员在诗洞镇检查时将被告人黄某鹏销售假药案查处并移交公安机关。

经广东省食品药品检验所对在“鹏君药店”内所查扣的藏卫特食准字(2000)第086号“极品七鞭粒”等药品进行检验,检出“极品七鞭粒”含西地那非成分,含量为21.8%(每粒含枸橼西地那非127.4mg)

公诉机关认为指控被告人黄某鹏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销售假药罪。鉴于被告人黄某鹏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故建议对被告人黄某鹏以销售假药罪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黄某鹏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某鹏在怀集县诗洞镇诗街经营鹏君药店。2014年10月开始,被告人黄某鹏在该店内销售“极品七鞭粒”等药品。2014年11月14日,怀集县公安局联合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药店进行检查时,在店内查获“极品七鞭粒”等药品25小盒,后将被告人黄某鹏传唤至怀集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接受调查。

经广东省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极品七鞭粒”药品中检出西地那非成分,含量为21.8%(每粒含枸橼西地那非127.4mg)。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搜查证、现场检查笔录、查封扣押决定书、查封扣押物品清单、关于怀集县诗洞镇鹏君药店涉嫌销售假药店的移送函、涉案物品清单、怀集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认定意见书、营业执照、侦查说明,广东省食品药品检验所的检验报告,证人黄某明的证言,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黄某鹏的经过,被告人黄某鹏的新常住人口信息,被告人黄某鹏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鹏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明知是假药而进行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鹏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鉴于被告人黄某鹏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据此,综合考虑控辩双方提出的量刑意见,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鹏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罗淑慧


二о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碧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