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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怀法刑初字第392号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肇怀法刑初字第392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某生,男,1997年2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东省怀集县冷坑镇。2015年7月31日因本案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年8月1日被广东省怀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广东省怀集县看守所。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检察院以怀检公诉刑诉[2015]3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生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贾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27日4时许,被告人林某生伙同林某颖(2001年2月1日出生)、阿傻、烟通(均另案处理)等人,窜到本县冷坑镇东西街居委会教师街168号黄某练的电脑店内,盗走现金人民币400元、华硕牌笔记本电脑2台、东芝牌笔记本电脑1台以及华硕平板电脑1台。2015年7月31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林某生及林某颖,在二人住处起获华硕牌笔记本电脑2台、东芝牌笔记本1台,并发还给被害人黄某练。

经鉴定:以上3台笔记本电脑、1台平板电脑合计价值人民币5603元。

公诉机关认为指控被告人林某生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林某生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林某生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被盗物品部分发还给被害人,一定程度上挽回了被害人的损失,可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林某生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林某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判处七个月以下刑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27日4时许,被告人林某生伙同林某颖(2001年2月1日出生)、阿傻、烟通(三人均另案处理)等人,窜到黄某练经营的位于怀集县冷坑镇东西街居委会教师街168号的电脑店内,盗走店内现金人民币400元、y481e1007cc型华硕笔记本电脑一台、x551ca1007-552axfdjx10型华硕笔记本电脑一台、paa8520pme型东芝笔记本电脑一台以及me7510kgwlan+3g4g型华硕平板电脑一台。

2015年7月31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林某生及林某颖二人,并在二人住处起获paa8520pme型东芝笔记本电脑一台、y481e1007cc型华硕笔记本电脑一台和x551ca1007-552axfdjx10型华硕笔记本电脑一台。

2015年8月6日,公安机关将涉案的paa8520pme型东芝笔记本电脑一台、y481e1007cc型华硕笔记本电脑一台和x551ca1007-552axfdjx10型华硕笔记本电脑一台发还给失主黄某练。

经怀集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的y481e1007cc型华硕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人民币2469元;x551ca1007-552axfdjx10型华硕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人民币2155元;paa8520pme型东芝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人民币315元; me7510kgwlan+3g4g型华硕平板电脑一台价值人民币664元,上述电脑合计价值人民币5603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及指认相片,怀价鉴【2015】g-160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视频光碟一张,涉案电脑信息单、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侦查说明、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结果单,失主黄某练的陈述,同案人林某颖的供述,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林某生的经过,被告人林某生的户籍证明,被告人林某生在公安机关所作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生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生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鉴于被告人林某生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法从轻处罚;部分赃物已发还给失主,一定程度上挽回了失主的损失,有悔罪表现,依法从轻处罚。综上,依法对被告人林某生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林某生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林某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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