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怀法刑初字第391号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肇怀法刑初字第391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潘某怀,男,198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东省怀集县怀城镇。因本案于2015年10月26日被广东省怀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30日被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覃某初,男,197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东省怀集县怀城镇。因本案于2015年10月27日被广东省怀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30日被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董某战,男,198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东省怀集县怀城镇。因本案于2015年10月27日被广东省怀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30日被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检察院以怀检公诉刑诉[2015]3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某怀、覃某初、董某战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淑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某怀、覃某初、董某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年初,被告人潘某怀、覃某初、董某战以共同出资、共同经营的方式在怀集县怀城镇高第居委会一村屋内提供“奔驰宝马老虎机”一台供他人进行赌博,并且从中获利。2015年10月2日,公安民警在该屋内抓获涉赌人员文某生等人,以及缴获老虎机一台。
经怀集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认定:被缴获的奔驰宝马老虎机具有赌博功能。
公诉机关认为指控被告人潘某怀、覃某初、董某战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潘某怀、覃某初、董某战提供赌博场所及用具,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鉴于被告人潘某怀、覃某初、董某战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潘某怀、覃某初、董某战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潘某怀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对公诉机关的量刑意见亦无异议。
被告人覃某初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判处缓刑。
被告人董某战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5年年初,被告人潘某怀、覃某初、董某战以共同出资购买赌具、共同经营的方式在被告人潘某怀位于怀集县怀城镇高第居委会的旧屋内提供一台“奔驰宝马老虎机”供他人进行赌博,并且从中获利人民币50000元。2015年10月2日,公安民警在该屋内抓获赌博人员文某生等人,并当场缴获“奔驰宝马老虎机”一台。
经怀集县公安局治安大队认定,涉案的“奔驰宝马老虎机”属于赌博机。
2015年10月26日,被告人潘某怀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2015年10月27日,被告人覃某初、董某战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电子游戏机设施设备认定书,证人黄某任、邓某杰、谢某够、文某生、黄某辉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侦查说明、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告人潘某怀、覃某初、董某战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的经过,三被告人的新常住人口信息,三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案在审理期间,被告人潘某怀、覃某初、董某战退出了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怀、覃某初、董某战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提供赌具老虎机组织赌博,获利50000元,情节严重,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潘某怀、覃某初、董某战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鉴于被告人潘某怀、覃某初、董某战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依法减轻处罚。据此,综合控辩双方提出的量刑意见,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潘某怀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二、被告人覃某初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三、被告人董某战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四、涉案的“奔驰宝马老虎机”一台以及三被告人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五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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