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肇鼎法刑初字第106号
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肇鼎法刑初字第106号

公诉机关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甲,男,于甘肃省景泰县,汉族,大学文化,中国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梁××架队队长,事故当班指挥,户籍地青海省西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暂住地位于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永安。2015年1月26日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肇庆市公安局鼎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被依法取保候审,同年6月16日被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检察院重新取保候审。

辩护人朱文利,北京市中伦文德(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乙,男,于青海省湟中县,汉族,高中文化,中国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梁场员工,事故××安全员,户籍地青海省湟中县,暂住地位于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永安。2015年1月28日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肇庆市公安局鼎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被依法取保候审,同年6月16日被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检察院重新取保候审。

辩护人文志海,广东融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男,于甘肃省永靖县,汉族,大专文化,中国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梁场副场长,事故××巡视员,户籍地青海省西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暂住位于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永安。2015年1月26日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肇庆市公安局鼎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被依法取保候审,同年6月16日被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检察院重新取保候审。

辩护人文小斌,广东融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肇鼎检诉刑诉[2015]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张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本案审理的过程中,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延期审理的建议,本院于同年9月29日决定对本案延期审理。2015年10月29日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检察院建议本案恢复庭审。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何思源出庭支持公诉,上列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4月8日上午7时30分许,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四工程局有限公司肇庆制梁场在场内指定的现场施工区对一台门式起重机进行拆除时,上午9时39分左右发生起重机突然向北倾覆在地,造成在起重机主梁上作业的魏某甲、岳某、李某丙3人坠落死亡,在起重机驾驶室对电源线路进行编号和标识的工人徐某乙、李某丁2人坠落受伤,直接经济损失270万元的重大伤亡事故。期间,运架队队长被告人李某甲兼当班现场指挥,副场长被告人张某兼当班巡视员,被告人李某乙为当班安全员。事故发生后,三被告人及在内的现场人员立即进行抢救工作。后被告人李某甲、张某、李某乙先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调查,被害人魏某甲、岳某、李某丙在拆卸起重机过程中未严格按照有关安全生产规定进行施工,是造成该事故的直接原因;被告人李某甲、张某、李某乙没有及时发现工人违反规程操作的情况、在操作人员没有停止施工的情况下中途离岗,未对拆卸过程进行有效的安全监督、对工人无证上岗的行为没有制止等,三被告人对于本次事故后果的发生均存在过失。经事故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另查明,善后赔偿工作已处理完毕,被害人徐某甲及被害人魏某甲、岳某、李某丙家属对被告人的行为均表示谅解。

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张某作为对生产、作业中负有组织、指挥、管理、监督职责的工作人员,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未履行其管理、监督职责,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向本院提出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李某乙、张某免予刑事处罚的量刑建议。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张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均未提出辩护意见。

辩护人朱文利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2、被告人李某甲存在以下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1)、事故发生后,李某甲能积极施救,配合调查,又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2)、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三被害人(死者)违规操作,应当就该事故承担主要责任;次要原因是李某甲等三被告人麻痹大意,没有严格要求施工人员履行安全责任,对此事故的发生存在过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3)、事故发生后,被害人的损失已得到了赔偿,被告人的行为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3、该案应考虑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合理分清主次责任,建议法庭对被告人李某甲免予刑事处罚。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