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6)粤1225刑初26号
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粤1225刑初26号

公诉机关封开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男,身份证号码×××5214,广东省封开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广东省封开县。2015年5月1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封开县公安局决定执行取保候审。

封开县人民检察院以封检刑诉〔2016〕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封开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淑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4月2日23时许,被告人刘某在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粤H×××××二轮摩托车由封开县平凤镇往河儿口镇方向行驶,途经封开县S266线99KM+388M处(长岗镇谷圩村委会竹围村路段),因夜间行驶未降低行驶速度,与横过道路的行人彭均妹发生碰撞,造成了被告人刘某受伤、行人彭均妹当场死亡以及摩托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本案件经封开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认定,被告人刘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证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封开县公安局110警情信息表、户口簿复印件、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协议书、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谅解书、封公(司)鉴(法尸)字【2015】020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证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陈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在驾驶机动车辆中违反交通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对其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已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全部损失并获得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判处。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蒙艳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伦永兴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