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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封法刑初字第74号
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5)肇封法刑初字第74号
公诉机关封开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秀,男,汉族,广东省封开县人,中共党员,大专文化,退休干部,住肇庆市端州区。2014年11月2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逮捕,2015年8月12日因患严重疾病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蒋锐华,广东曜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邓广贤,广东曜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封开县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4月28日以封检刑诉〔2015〕第00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秀犯贪污、受贿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陈某秀于2016年1月7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蒙艳华
代理审判员 姚锡怡
人民陪审员 童振杰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秀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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