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225刑初3号
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粤1225刑初3号
公诉机关封开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苏某甲,男,汉族,广东省封开县人,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址及现住址均为封开县。因本案于2015年9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封开县看守所。
封开县人民检察院以封检刑诉〔2015〕第02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某甲犯赌博罪,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封开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淑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4月至2015年9月6日期间,被告人苏某甲在其位于封开县长岗镇榄迳村委会庙后村19号自家小卖部内做庄家接受香港六合彩外围码投注,被告人苏某甲共收受村民刘某、苏某乙、苏某丁等多人的投注75期,投注总额人民币10万多元,从中获利1万元。从被告人苏某甲小卖部中搜查并扣押用于记录其接受他人投注香港六合彩特别号码和金额以及投注人员名称等笔记本一本和烟盒纸34张。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前科查询、检查笔录、办案说明、通话清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六合彩”投注单与金额记录本、现场勘查笔录和照片、辨认笔录、证人刘某、苏某乙、苏某丙、苏某丁的证言、被告人苏某甲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苏某甲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适当,量刑建议恰当,应予支持。被告人苏某甲在归案后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苏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6日起至2016年5月5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姚锡怡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秀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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