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225刑初14号
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粤1225刑初14号
公诉机关封开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生,男,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址及居住地广西岑溪市。2015年10月1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封开县看守所。
封开县人民检察院以封检刑诉〔20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生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封开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淑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0月16日20时25分左右,被告人黄某生驾驶莫某甲的桂D×××××号二轮摩托车(搭载莫某甲和莫某)由罗董镇往江口镇方向行驶,途径封开县S266线103KM+950M处(长岗镇谷圩路段),因夜间行驶未降低行驶速度,致车辆失控与路边防护栏发生碰撞,造成车上人员受伤及车辆损毁的道路交通事故,其中莫某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2015年10月23日,经广东省封开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认定,被告人黄某生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黄某生、车主莫某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被告人黄某生以分期付款方式赔偿8万元给被害人家属,车主莫某甲以分期付款方式赔偿5万元给被害人家属。目前,被告人黄某生、车主莫某甲均已支付了部分款项,被告人黄某生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检查笔录、驾驶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火化证、(2015)肇封法民一初字第410号民事调解书、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收条、谅解书、粤公交认字[2015]第0011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封公(司)鉴(法尸)字[2015]052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广西盛邦司法鉴定中心[2015]毒检字第0978号乙醇定量分析检验报告书、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人莫某甲、莫某乙、莫某丙的证言、被告人黄某生的供述等证据证实,并经开庭质证、认证,证据间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生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生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适当,量刑建议恰当,应予支持。被告人黄某生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生与被害方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已支付了部分款项,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黄某生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生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姚锡怡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秀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
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