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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225刑初7号
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粤1225刑初7号

公诉机关封开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卢某,男,身份证号码×××5216,汉族,广东省封开县人,文化程度初中,个体户,户籍住址和现住址均为广东省封开县江口镇江。2015年9月2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封开县公安局留置,同年9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封开县看守所。

封开县人民检察院以封检刑诉〔2015〕02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封开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植美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8月23日,被害人吕某的丈夫孔庆永在东莞因煤气爆炸导致烧伤。2015年9月19日,被告人卢某通过被害人吕某的小叔子孔某在网上发求助信知悉此事后,便虚构其是封开县公务员的身份,以邀请相关领导吃饭、疏通关系的方式帮被害人吕某快速拿到大病医疗救助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吕某人民币4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孔某提供的关于其在“爱封开”网发的求助信资料、广东省公安综合信息查询系统资料、调取证据清单(通话清单)、通话录音、检查笔录、政府救助申请书、被害人吕某的陈述、证人黎某、莫某、覃某、孔某、吴某、陈灼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照片、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卢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卢某是初犯,且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

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卢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6日起至2016年4月25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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