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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封法刑初字第246号
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肇封法刑初字第246号

公诉机关封开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姚某,绰号“老嘉”,男,于广东省封开县,身份证号码×××461X,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住址和现住址均为广东省封开县。2015年8月1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封开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9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封开县看守所。

封开县人民检察院以封检刑诉〔2015〕02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封开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植美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12日凌晨5时许,同案人严某(已判刑)朋友聂钊权被他人砍伤住院,为了报复,当日20时许,同案人严某纠集被告人姚某、刘某(已判刑)、苏某(已判刑)等人携带刀具去找卢某等人。同案人严某发现卢某与其女朋友在封开县江口镇江滨公园路段走着,就持刀率先冲上用刀砍伤卢某的背部,被害人卢某就从河堤路向文化楼方向跑,被告人姚某和严某、刘某、苏某便追卢某,并在江滨公园路段用刀将卢某砍伤。经鉴定,被害人卢某躯干部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姚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前科查询、本院刑事判决书3份、办案说明、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封公(司)鉴(法活)字〔2013〕054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收据、被害人卢某的陈述、证人苏某、陆某的证言、同案人严某、刘某、苏某的供述、被告人姚某的供述、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并经开庭质证、认证,证据间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无视国家法律,结伙侵害他人人身权利,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姚某的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适当,应予支持。被告人姚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且归案后,被告人姚某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坦白,综上,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姚某持械伤害他人身体,可对其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姚某已经赔偿了被害人卢某的经济损失,对被告人姚某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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