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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宁法刑初字第286号
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肇宁法刑初字第286号

公诉机关广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江某(绰号“大傻”),男,居民身份证号码×××5036,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广宁县人,住广宁县。1997年因犯绑架罪被广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15年8月6日被抓获,同年8月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广宁县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女,居民身份证号码×××5024,汉族,文盲,广东省广宁县人,住广宁县。2015年8月6日被抓获,同年8月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广宁县看守所。

辩护人陈国盛,广东圣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某,女,居民身份证号码×××2541,汉族,小学文化,广西南宁市人,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2015年8月6日被抓获,同年8月7日因赌博被广宁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10日,同年8月1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广宁县看守所。

被告人植某,男,居民身份证号码×××5710,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怀集县人,住怀集县。2015年8月6日被抓获,同年8月7日因赌博被广宁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10日,同年8月1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广宁县看守所。

被告人纪某,男,居民身份证号码×××4417,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广宁县人,住广宁县。2015年8月6日被抓获,同年8月7日因赌博被广宁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10日,同年8月1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广宁县看守所。

广宁县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刑诉[2015]2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江某犯开设赌场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王某、黄某、植某、纪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哲珊、陈洁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江某、王某、黄某、植某、纪某以及辩护人陈国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开设赌场罪

2015年7月初开始,被告人江某、植某、王某、黄某、纪某在广宁县江某住宅一楼开设赌场,并从中抽头渔利约90000元,所得利润各人平分。其中:被告人江某提供赌博场所和赌具,被告人王某负责派牌、抽水,被告人黄某负责为参赌人员提供资金帮助,被告人植某为赌场介绍赌客,被告人纪某负责开车接送赌客。2015年8月6日,民警在江某住宅一楼抓获参赌人员江某、黄某、植某等27人,并扣押一副扑克牌、五张小纸条、4950元人民币等。

二、容留他人吸毒罪

2015年8月5日、8月6日中午,被告人江某在其住宅二楼小房间内容留吸毒人员林某丙吸食毒品冰毒,并提供吸毒工具。

三、非法持有枪支罪

2014年,被告人江某从一名陌生男子处购得枪支一支和子弹一发。2015年8月6日,民警在被告人江某的住宅二楼房间内查获该枪支和子弹。经鉴定,该枪支以火药为源动力发射枪弹,为自制仿12号猎枪,子弹为12号猎枪弹。

公诉机关根据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物证、抓获经过、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江某无视国家法律,组织二十人以上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违反枪支管理法规,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数罪并罚;被告人王某、黄某、植某、纪某无视国家法律,组织二十人以上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江某、王某、黄某、植某、纪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希望从轻判决。

辩护人陈国盛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没有异议,被告人王某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系初犯、偶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较小,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开设赌场罪

2015年7月初开始,被告人江某、植某、王某、黄某、纪某在广宁县江某住宅一楼开设赌场,并从中抽头渔利约90000元,所得利润用于开设赌场人员的吃饭及分成等。其中:被告人江某提供赌博场所和赌具,被告人王某负责派牌、抽水,被告人黄某负责为参赌人员提供资金帮助,被告人植某为赌场介绍赌客,被告人纪某负责开车接送赌客。2015年8月6日,民警在被告人江某住宅一楼抓获参赌人员江某、黄某、植某等27人,并扣押一副扑克牌、五张小纸条、4950元人民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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